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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爱心遭遇讹诈,唯有围观?

2017-8-1 20:34| 来源: 成都长安网

  这些年来,不知不觉地,老人摔倒,扶人被讹,成为一个全民讨论的热门话题。媒体报道,网络讨论,学人评说,真乃喧嚣。可时至今日,扶人与遭受讹诈,仿佛依旧还是“剪不断”的牵扯。难道——

  当爱心遭遇讹诈,唯有围观?

  扶人,到了需要“指南”的时候?

  2月17日,深圳35岁女高管梁娅摔倒50分钟无人扶致最终死亡事件,在媒体被大量报道。媒体报道说,此事证明了国人,特别是老人摔倒无人敢扶在蔓延。

  无独有偶,也在近期,有媒体报道,宁波一女子赶公交车时不慎摔倒,骨折旧伤复发无法起身,路过者多是看一眼之后就匆匆离去。郑女士大喊“我是本地人,是我自己摔倒的,谁帮帮我”,但喊话20多分钟仍然没有人上前帮忙。

  马年春晚上的小品《扶不扶》中,一句“人倒了可以扶起来,人心要是倒了就扶不起来了”传遍大江南北。然而,“扶与不扶”的问题,依旧在折磨着许多国人的内心。

  近期又有网上流传出《扶老人防讹诈操作指南》,联想到最近几年因扶倒地老人而被讹的事件不断付出,仿佛扶老人防讹真是需要“指南”的“严峻地步”了。

  2014年1月2日,广东东源县漳溪乡男子吴伟青自杀身亡,他称他扶起一名摔倒的老汉并送其到医院治疗,对方却指控是被他的摩托车撞倒,要求他支付巨额医疗费,一时冤屈难张,跳塘自杀。而东源县警方就此事发布的调查也称称,未发现事件双方有任何碰撞或刮碰。

  2013年6月15日,蒋婆婆在达州城区正南花园附近摔倒在地,造成大腿根部粉碎性骨折。摔倒后,蒋婆婆抓住一9岁小孩的手。小孩称当时是赶过去搀扶老人,却被诬陷。蒋婆婆则介绍,是3个小孩子将自己撞倒的。因敲诈勒索,当地公安机关给予了蒋婆婆和儿子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事实上,近年来各地已经注意到这种事端,并开始在立法上增强惩恶扬善的力度。2011年11月,四川省人大对《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将加大对被救者诬陷救人者的处罚,以保护做好事者的利益。据了解,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虽然对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人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实际执行中却由于种种原因很难落实到位。

  有关方面提议说,救人、做好事反成被告的证据认定办法或者法律标准需要详细制定,因为仅通过监控录像认定事实的局限太大,在没有监控录像的情况下,确实很难弄清事实真相。所以,相关的法规是必需的。

  在深圳,最近也开始了避免“助人被诬”的立法活动。2011年11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规定,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在原则上将被免责。同时规定,被救助人隐瞒歪曲真相须赔礼道歉,涉嫌诈骗或犯罪的,将由相应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有评论人士就此指出,在热心救助别人者屡屡遭遇讹诈、倒地老人屡屡遭遇袖手旁观的当下,这样的举措无疑是值得的。甚至有人提出,这些地方法规,最好也能上升为全国性法律,以达到“抑讹扬善”的目的,弘扬乐于助人的社会风气,挽救岌岌可危的公民道德。

  在国外,其实也有类似的立法。新加坡的法律就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作出了惩罚机制的规定。它规定被援助者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

  不过,对于如此的立法活动,也是有人提出过质疑的。不久前有人在媒体上发文表示,地方上避免“助人被诬”的立法,其实是现有法律某些原则的失效,而非简单地归于法律的缺失。

  不仅仅是个案

  从立法上惩处助人遭反诬的行为之所以引人关注,是因为此举不仅仅是个案,近年来确实发生了不少“爱心遭遇讹诈”的事件,以致引起社会对于是否应当救人的行为进行广泛的讨论。好一些让人痛心的例子,让人叹息不已。

  2014年被网友热议最多的春晚语言类节目,无疑是开心麻花的春晚小品《扶不扶》。由开心麻花团队演出的小品《扶不扶》将一直被热议的“老人摔倒了扶不扶”的社会话题搬上春晚舞台。常言云,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扶人与怕讹”的问题,也是沉疴痼疾。

  天津许云鹤案在全国广受争议。2009年10月,天津小伙许云鹤在行车中遇到了为过八车道马路而违章翻护栏的王老太,随后老太摔倒骨折,许云鹤打了120求助,但老太还是成了八级伤残。王老太控诉许云鹤撞了她,要承担赔偿,而许云鹤则声称是看到王老太摔倒后,才停车并好意帮助她。

  由于现场没有目击证人,所以要知道真相只能通过伤情鉴定和碰撞痕迹鉴定,但非常不巧的是,两方面的鉴定都不能认定是否发生了碰撞,以致事件成为了法庭判断不出真相的罗生门。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判决,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87454.8元。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对于此判决,许云鹤提出了上诉。

  2012年1月19日,天津中院公开宣判许云鹤案。二审判决驳回许云鹤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受伤老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负主要责任,许云鹤未能及时处理也负有一定责任,一审法院确定许云鹤与老太责任比例为4∶6并无不妥。对于此判决,许云鹤表示了不满,并悬赏11万寻找目击证人。

  无独有偶。2011年8月26日,江苏省如皋司机殷红彬在驾驶公交车途中,停车搭救一名骑车侧翻的石老太太,反遭获救者诬陷为撞人。幸亏公交车的监控录像将救人的过程清晰记录下来,还原了殷红彬的清白。

  2011年10月16日下午4时许,武汉一女士被电动车撞伤后,指认搀扶她的男孩为肇事者。警方经过10余天的缜密调查作出结论:15岁男孩张聪是清白的,武汉市交管局在江汉交管大队举行新闻发布会,将留作取证的电动车交还给张聪,湖北省内外十几家新闻媒体到会。伤者宋女士的丈夫在会上对张聪的助人行为表示敬意,却无道歉之意;张聪的母亲童女士则认为伤者家属没有诚意而感到失望。

  同样在2011年10月,广东省怀集县覃先生开车途中发现有两名年轻男子横卧在马路中间,旁边一辆无牌两轮女装摩托车严重变形,肇事车逃逸。周围都是围观的人,但无人相救。覃先生马上下车,一边救人,一边打120急救电话。后来死者父亲赶到,情绪较为激动,竟然认为覃先生就是肇事者。经过交警的仔细勘察和调查,认定覃先生与车祸无关,还了他一个清白,从而避免了诬陷案的发生。

  讹诈,让“雷锋”难做

  从诸多类似的事件中,可以发现一个清晰的脉络,那就是个人私利对道德的步步逼进,在个人私利的膨胀下,有的人完全不顾廉耻,恩将仇报。如果这个脉络不断延续,可能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一是伤害人们的善良之心,二是摧毁社会的基本道德秩序,三是伤害人际间的基本信任。

  专家认为,类似案件之所以被热烈讨论,归根结底是案件涉及人性中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善与恶,触碰着人们对于“助人为乐”的情感底线,拷问社会诚信和道德。

  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李良玉表示,撇开法院的判决不谈,类似的案件折射出人们之间存在的诚信危机。他说:“我们正渐渐地失去信任和同情心,这是非常可怕的。比如我们现在在街头面对需要救助的人时,第一考虑的就是对方是不是个坏人,怎样保护自己不受伤害。”

  网络的反响更是强烈。网友感叹得最多的就是世风日下,人心不古,连老太太也不讲良心,如同鲁迅笔下的“九斤老太之叹”。甚至有网友大呼一代不如一代,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丧失殆尽。于是乎,不时有人发出“雷锋难做”的感叹。

  前车之鉴桩桩件件,做好事反被诬的事件越来越多,大有势如破竹之势,速度之快令人窒息。这对仅存的社会公德心如伤口般地撒上盐,让人动弹不得。

  传统上,中国被认为是“礼仪之邦”,“仁义道德”的观念已经影响了2000多年。但是,认真地讲,中国的道德或礼仪远远不是想象的那么美好、优雅。这也应当是“做好事遭反诬”的文化背景。

  在“不说谎”这个问题上,孔夫子早就喊出“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这样的狠话。可见国人的道德并非圆满。除此之外,中国还有许多“民间智慧”:诸如“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人善被人欺,马善被人骑”、“无事献殷勤,非奸即盗”、“逢人且說三分話,未可全拋一片心”、“山中有直树,世上无直人”、“知人知面不知心”、“防人之心不可无”、“假作真时真亦假”等等,在与人打交道的学问上,还充斥着《三国演义》、《儒林外史》等宝典。所以,今天社会上各种讹诈的“小动作”并不少有。这更增添了“做好事遭反诬”的风险。

  于是,勇于救助的人必须冒着很大的风险去救人。一旦救助成功,如果被救助者是一个相当有良心的人,那么对于做好事者来说是太平无事;如果被救助者平时就是一介刁民,那么做好事者就可能被讹;还有一种是被救助者当时没有“讹人”的想法,事后在家属的忽悠下,也就“白讹白不讹”。这已不仅仅是社会公德的流失,更是极大地损害了“雷锋精神”和“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思想,“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甚至可成为一种的不可多得的奢侈。近期各界讨论得比较热烈的层出不穷的“见死不救”现象,很大一个因素就在于人们害怕“被讹诈”。

  自证清白,也是难事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爱心遭遇讹诈”的现象之所以越来越多地被报道出来,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在于,现今的法律很难让见义勇为者自证清白。

  “我前两次来的时候,你们把监控调出来就没有这些事了。”郭志敏对交警说的这句话,犯了众怒。2011年10月的一天,郭志敏夫妇骑着摩托,在浙江海宁一个路口撞倒了骑电瓶车的梁老汉。夫妇俩把梁老汉送到医院后,竟然撒谎说是后面的红色轿车撞了梁老汉,自己是做好事。开红色轿车的徐小姐则表示,她只是停车上前帮忙。双方各执一词,而梁老汉因为头部受伤想不起是谁撞了自己。

  面对交警的询问,郭志敏坚称,轿车车主想把事赖在他身上。然而,监控画面揭露了真相。监控画面显示,是摩托车与电瓶车撞在了一起,电瓶车上的梁老汉摔倒在地,而红色轿车当时离事发地隔着一个车道,看到有人摔倒便停在了路边。

  真相大白之后,肇事者郭志敏不仅不认错,甚至还抱怨轿车车主多管闲事:“谁叫她停下来,她不停下来就没有这些事。”对于这样的无端指责,在警方调出监控之前,在拥有铁的证据之前,徐小姐即使再是辩解,都没有是无效的。

  因为举证的问题,见义勇为者要自证清白十分困难。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应飞虎说,救人反遭冤枉的情形在以后还会出现,为了有效解决问题,必须出现对诬陷者进行严厉处罚的案例。“只需一例,其对潜在的诬陷者的抑制以及对善良民众的鼓舞作用就不可估量。”

  那么,按照现有的法律框架,司法机关是否能够追究诬陷者的法律责任呢?

  事实上,我国法律中并不缺少有关规定。比如,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凌巍介绍,法院审理的名誉权纠纷通常是明星、名人以新闻媒体报道不实信息损害了自身名誉为由提起的诉讼,还没有出现过见义勇为者或是做好事的人因为被诬陷而来打官司的案例。

  凌巍表示,见义勇为反被诬陷,当事人可以到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对这类案件,法院将主要审查几个事实:一个被告是否真的诬陷了原告;二是原告的名誉是否受到了实质性的损害;三是这两者之间有没有因果联系。然而,凌巍也坦言,这类案件的举证将非常困难。“法院是讲证据的,一般人在紧急情况下做好事,谁会想到先去找个录音笔呢?”

  的确,举证是横亘在维权者面前的一大难题。武汉“搀扶门”事件发生在繁华的商业街上,为了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15岁男孩张聪和妈妈沿着马路一家店铺一家店铺地问,10多天里问了100多家店铺300多人,但没有人愿意去交警队作证。如果不是交警队进行深入调查并最终得出结论,张聪将百口莫辩。

  凌巍的建议是,遇到这种情况,好心施救前可以拨打110,请警方出警并说明情况,让警方来给自己作证。此外,如果真的被诬陷,也可以想办法调看附近摄像头的监控视频,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就殷红彬事件而言,被搭救的石老太太一开始咬定是殷红彬撞了她,如果谎言被确认或无法被证伪,善良的殷红彬就必然面临赔偿的尴尬局面。从这个意义上说,被救者的说谎行为,已经不止是违反道德那么简单,而是涉嫌构成了诈骗,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由是,执法机关应当对诬陷者的行为以诈骗未遂论处,并依法给予处罚。如果不处罚,诬陷他人就不需要成本,就会鼓励更多人基于私利而诬陷善良人。只有处罚,才能让无良的人明白:违反道德的行为发展到一定阶段就是违法行为;也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公平正义,让好人安心。所以,法律上的举证问题,不该成为做好事者自证清白的障碍,更不该成为诬陷他人者的一个法宝。

  祭出法律“杀威棒”

  不少人提议,见义勇为值得我们大书特写,对讹诈他人者必须严惩。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的一道防线。所以,对讹诈见义勇为者,必须祭出法律“杀威棒”。

  那么,现行的法律是否足够有效呢?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教授王敬波认为,对于恶意欺诈,我国法律体系中是有惩罚机制的。但是,具体到操作层面并不容易。助人者可能觉得要提供证据,自证清白,或者证明对方欺诈,直至追究责任、为自己维权,时间、经济成本都高,不如私下与对方达成协议,平息事端。这多少与中国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处事态度有关。

  另一方面,围观者可能也本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未必愿意第一时间站出来作为证人,帮助蒙冤者维权。因此,尽管有相关法律制度,但从实际效果来看,法律中很难对恶意欺诈行为进行有力的处罚。这也可能进一步助长无良人的侥幸心理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臧德胜承认,现行的各种规定并不能成为追究诬陷者行政或刑事责任的依据。首先,构成诽谤罪必须是捏造事实,以贬损对方人格为目的,但在各种“搀扶门”事件中,肇事者往往是为了逃避经济赔偿才诬陷好人;其次,构成诽谤罪,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散布捏造的事实,而现实中诬陷者只是向警方撒谎而已。

  即使构成诽谤罪,这个罪名在刑法上属于自诉案件,同样需要原告自己举证。只有当这种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时候,才能由公诉机关起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解释说,当诽谤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造成大范围的社会波动,或者该行为直接降低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的名誉,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时候,诽谤案件才能成为公诉案件。“总之,将诬陷好人作为公诉案件起诉来追究刑事责任,理由不够充分。目前来看,追究诬陷好人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法律依据还不充分,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

  在诸多要求立法的呼声中,甚至还有人建议将地方立法活动上升为国家的立法活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如果被救者反诬救人者,以诬陷罪处刑。在一些国家采取了“见死不救”入罪和施救者施救不当免责的立法,这是值得效仿的,它从法律的角度,尽可能地保护施救者利益。

  不过,社会学家则在法律之外还看到问题,他们认为,问题的根源并不在于道德、司法或立法方面,而在于国富民穷及社会保障不力。“诬人”的目的无非是想要得到经济上的补偿,解决自身因事故而造成的医疗问题。假定国家税收能够高效使用,全民的社会保障得以实现,那么,“诬人”、“讹钱”的现象也就会少得多。中国古代在国富民殷的时代出现过“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现象,也正说明了政治风气、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在一个老有所养、弱有所依的时代,人们会自发主动地去帮助别人。

  反之,若社会上还有不少人面临生存问题、医疗问题的时候,就有会出现拿良善之人开刀的“刁民”,在一定程度上讲,这也正是爱心施救、见义勇为的一道坎。

  总之,若是诸多的事理解决了,老人摔倒,便再难有讹诈;众人相扶,也便不再围观。(陆者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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