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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大力推进改革 成都法院公布执行“一体化”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进一步深化成都市法院执行工作机制改革,确保执行权公正、高效、廉洁运行,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成都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并公布了改革试点方案。 此次改革目标是围绕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全面推进执行体制、执行机制、执行模式、执行管理和执行监督改革,加强执行队伍“三化”建设,完善执行“1+5”办案网络系统,形成案件与资源“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一体化”执行体系,实现执行体制从混权向分权、机制从单一向多元、模式从传统向智能、管理从粗放向集约、监督从平面向立体的“五大”转变,力争在一到两年内实现如下目标: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遏制;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形基本消除;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社会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机构设置层级化统一管理三级行权 改革两级法院原执行机构、执行人员各自为阵、单兵作战的传统组织结构,重新整合两级法院执行人力资源,探索建立执行局、执行分局、执行大队三级管理模式,按照“市局管总、分局管案、大队管办”的管理原则,实现对执行案件、执行人员和执行事务的集约管理、靠前管理和精细管理。 机构设置及职能——市中院执行局以行政区划为基础按扇形结构分别试行设立三个直属执行分局作为派出机构,名称分别为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其中第一分局设在武侯区,辖武侯、青羊、双流、新津、蒲江、大邑、邛崃;第二分局设在高新区,辖高新、锦江、新都、金堂、龙泉、简阳、青白江;第三分局设在金牛区,辖金牛、温江、成华、郫县、崇州、都江堰、彭州。 执行分局和执行大队分别试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执行分局对内仍然为市中院执行局的内设机构(与内设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执行大队对内仍然为基层法院执行局。基层法院执行局长的任免由市中院按照内审机制实行内部审批,为基层法院党组成员。 案件管理一体化统管统分管办分离 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建立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对执行案件实行“一体管理,分类办理”,确保案件数据真实、准确,使执行工作真正走上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精细管理的良性轨道。 建立全市法院统一资产查控平台。市中院执行局对全市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资产采取统一的查控管理,对银行、交管、工商、房管、国土、证券等资产实施网络覆盖查询与控制。 建立全市法院执行案件资产管理平台。市中院执行局建立全市执行案件资产管理台账,通过执行网络办案系统,提取全市法院执行案件处置财产信息,将财产查封、冻结、处置变现、资产处置、案款分配、案款管理、超期预警、查封期限等信息与资产管理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形成一个集资产、处置信息、节点管理等于一体的网络管理平台,实现“一网运行,智能服务”。 全面推行执行案件分流。通过资产查控平台,系统对每个案件查找的资产进行甄别,对无财产的案件,系统应当提示,建议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同一被执行人和同一申请执行人的案件进行提示,建议执行案件合并执行;对同一被执行资产查封有交叉的案件,系统提示协调处理。 深入推行执行案件分类别管理。对无财产退出执行程序的案件、恢复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案件、执行和解案件、部分执行案件、疑难重大案件等进行分类别管理,实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规定期限内的实际执结率、标的金额到位率、自动履行率均显著提升,“执行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执行手段多元化多措并举标本兼治 创新财产发现机制。一是探索司法审计调查制度。借助申请执行人和其他社会力量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明作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其它逃废债务行为等事实。在此基础上,细化审计调查制度的适用条件,对审计对象、工作流程、文书格式、强制措施等予以明确规定。二是发放律师调查令。探索在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制度。当事人在执行阶段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所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执行机构批准的,执行机构可以向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由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 推进网络评估和拍卖。强化新信息技术应用,加大被执行财产的处置力度,推行网络司法评估管理,积极推进自主网络司法拍卖。 完善执行救助制度。针对执行中客观执行不能,被执行人生活困难的“涉民生类”案件,积极探索执行救助。建立多渠道执行救助资金筹集机制,明确救助标准、工作流程并建立完备的监督制度。加强与民政部门、慈善机构的联系,强化执行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使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在城镇低保、民政和慈善救助方面获得救助,形成救助长效机制。 执行监督立体化强化监督规范执行 建立全方面、立体化的执行监督机制。通过加强从内到外、从上至下的制度化建设,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确保执行权的高效、廉洁运行。 强化法院内部监督。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市中院执行局对分局、分局对执行大队加强监督,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消极执行、违法执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同级内部制约。加大执行裁决权对执行实施权的监督制约,执行实施权要将执行款物管理等部分事项交司行处进行集中专门管理,将评估、拍卖工作统一交由执行机构之外的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负责。 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通过定期向人大和政协专题汇报执行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法院视察,及时办理代表提案和委员建议,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邀请人民陪审员等参与执行程序,加强执行工作的监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依法接受检察监督。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对具有重大影响以及群体性、敏感性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或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抗拒执行的案件等进行监督,健全检察机关对执行工作开展法律监督的机制。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向当事人公布举报网站电话、对办结案件随机开展廉政回访等措施,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强化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同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官方微信微博、网站推送等方式,定期公布执行工作采取的新举措、取得的新进展。探索人民陪执员制度,邀请社会公众参与执行程序,强化对执行工作的全程监督。 (谢咏 陈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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