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梦 袁志美 四川法制报记者 郭建民)8月11日,大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首例“考试作弊”案作出判决,十名被告人全部获刑。
7月5日,大安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等十名被告人分别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向本院提起公诉,7月27日,大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查明:2016年3、4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招揽需要代考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的学员,收取相应费用后,由被告人胡某某将代考学员的身份证、代考费等资料交被告人杨某,杨某采取由本人或组织被告人蓝某、陈某某、王某等人去代替考试的方式,代替被告人唐某某、向某、陈某等人参加了在大安区东盐都大道茴新考场举行的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被告人严某某联系组织考试作弊的人员,帮助其学员王某某以被告人王某代替的方式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
合议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科目一”中,被告人杨某组织安排其他被告人代替学员参加考试,同时自己也代替学员参加考试的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和代替考试罪;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严某某为帮助学员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组织和帮助学员让其他被告人代替考试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陈某某、蓝某、王某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和被告人唐某某、向某、陈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依法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该案所涉考试的社会影响程度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结合十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自首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对十名被告人分别作出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其中,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
宣判后,所有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认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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