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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发布2016年以来成都地区反家暴法适用情况及典型案例 (胡迪 王晓燕)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暴日,为了提高妇女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2016年以来成都地区反家暴法适用情况。据介绍,《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正式实施。截止2017年9月30日成都全市两级法院适用《反家庭暴力法》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总数是71件,其中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以后发出了30件人身安全保护令。2017年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数量较去年大幅度上升,反家暴的司法救济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据介绍,在司法实践中,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如何证明“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是一个极为现实的问题,暴力藏身于家庭,当事人收集证据困难,或者虽然收集到了证据但是难以保存。另一方面,因为私密性,其他机关如果代被施暴人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往往难于判断事实的真相,收集证据的难度反而更大。 成都法院为高效审理涉及家暴案件,各基层法院在派出法庭或在承办家事案件的业务庭,成立了保护妇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办案组,并尽可能地由人生阅历较为丰富或受过专业培训的法官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以保证专业化审理。 此外,对于家庭暴力案件中涉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有效。为真正实现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宗旨,在受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只要申请人的申请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请求,即立案受理,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作好释明工作,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诉讼指导。 据介绍,去年以来,成都法院举办数次反家庭暴力的专项宣传活动,传播反家庭暴力理念,并与成都市妇联开展专项合作,积极与当地基层政府、公安派出所、妇联、团委合作,依托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以会议纪要形式构建反家庭暴力常态化联动机制,实现诉前主动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筑起保护家庭弱势群体的第一道防线;诉中邀请威信较高的亲属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或基层组织、妇联到庭参与调解,让施暴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提高息诉服判率;诉后协同相关部门,合力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为其提供法律、情感、心理、物质等方面的支持。 反家暴典型案例 一、周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周某与张某某于2012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周某称张某某常对其大打出手。2016年1月4日,周某与张某某再次发生抓扯、打架,张某某殴打周某致其头皮裂伤。双方纠纷经华阳派出所处警,《处警记录表》载明张某某与周某打架导致周某头部受伤。周某遂依据该处警记录、门诊病历及伤情照片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其与张某某离婚。 (二)裁判结果 双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规定,周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张某某殴打周某致其头皮裂伤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张某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之规定依法判决准予周某与张某某离婚。 (三)典型意义 本案例为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成都市首例以该法作为裁判依据,认定家庭暴力并判决离婚的案件。本案例通过适用《反家庭暴力法》认定家庭暴力判决离婚,有效的解决了司法审判中由于受害方举证不利、法官对家庭暴力内心确信难以成立等因素导致家庭暴力难以认定的问题,为《反家庭暴力法》的司法适用提供了裁判指导。同时,该案的依法裁判向公众传递了遭受家庭暴力时积极收集有效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对于培养公民依法维权意识,保障弱势群体权利,构建反家庭暴力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董某某、张某思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董某某、张某思称,董某某与被申请人张继某系夫妻关系,张某思系二人婚生女。在长期家庭生活中,被申请人张继某多次向申请人董某某、张某思实施家庭暴力,并加以控制、威胁、恐吓等手段。2017年6月25日和6月27日,因申请人张思某填报高考志愿一事,被申请人张继某向申请人董某某、张某思实施暴力,导致申请人张某思左手受伤,缝合三针,申请人董某某左耳骨膜穿孔失聪,并且被申请人张继某在家中安装了三个摄像头,便于其监视申请人董某某、张思某的行动,导致二人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在申请人董某某、张某思离家后,被申请人张继某又纠缠至其暂住地。后被申请人张继某还在网上购买董某某的通信记录,以便监视其行动。 (二)裁判结果 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本案,2017年8月9日作出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张继某对申请人董某某、张某思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张继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董某某、张某思及其近亲属;三、禁止被申请人张继某在申请人董某某、张某思住所地或工作场所200米范围内活动;四、禁止被申请人张继某通过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申请人董某某、张某思通讯方式及通讯记录;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三)典型意义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报警记录、询问笔录、微信记录,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张继某经常性向申请人董某某、张某思实施暴力、恐吓、监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故申请人董某某、张某思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三、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刘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日,赵某与刘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活中,刘某长期向赵某隐瞒工作内容以及收入,不履行家庭义务,经常辱骂、殴打赵某。2016年3月,双方发生争吵,刘某将赵某用力推倒在楼梯上,导致赵某臀部大片淤青,头部撞伤,动了胎气。2016年8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进而引起撕扯,刘某反扭赵某手臂,导致赵某手臂无法正常活动。2016年10月5日晚上10点左右,刘某对赵某进行了殴打,赵某报警,警察赶到将赵某送至医院,经医疗诊断为赵某面部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拳击伤。2016年10月6日晚,刘某回到住处后打砸赵某及其房间物品,赵某随后报警,民警出警后进行了调解,调解无效后,民警将刘某劝离家到附近酒店入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公平派出所查明刘某殴打赵某的事实后,于2016年10月11日对刘某作出500元罚款的治安处罚。赵某与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多次殴打赵某,引发赵某两次流产,并多次对赵某进行性暴力行为,对赵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为了防止刘某的家庭暴力行为,赵某向成都市温江区妇联求助,温江区妇联将该情况通报了当地派出所,并建议赵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赵某随后向温江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某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禁止刘某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刘某骚扰、跟踪、接触赵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刘某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电子媒介以语言、文字等形式对赵某实施威胁、恐吓;禁止刘某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赵某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裁定作出后,温江法院法官陪同赵某前往温江区妇女联合会、公平派出所和居住辖区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司法送达。 (三)典型意义 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办案法官发现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却发生严重的家暴行为。为预防和制裁刘某的家庭暴力行为,防止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一张“废纸”,承办法官在制作裁定前便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希望通过联通联动、综合治理的方式共同做好对赵某的人身保护,在相关部门均表示愿意协助、配合的情况下,承办法官陪同赵某前往区妇联就后续工作进行了对接,并向属地派出所送达了裁定书,建议派出所在出现新的家庭暴力情形时,可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和十七条,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派出所表示将依法做好后续的监督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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