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彭屏 钟倩青 记者 刘春华)12月13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沙坪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帮助70名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1411240元。
2016年10月,王某某、黄某与宜宾某汽车客运公司签订某客运站综合楼四周零星工程的承包合同,聘请李某某等农民工从事工程施工。该工程完工后,宜宾某汽车客运公司进行了施工验收,并与王某某、黄某对上述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确认,总工程款为215万元。宜宾某汽车客运公司向王某某、黄某支付了工程款44.5万元,尚欠170.5万元。此后,宜宾某汽车客运公司由于经营不佳,所欠工程款一直未支付。王某某、黄某在工程施工中,共拖欠李某某等70名农民工劳务工资共计1411240元。由于宜宾某汽车客运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王某某、黄某也没有资金垫资,便一直拖欠农民工工资未支付。
2017年11月,李某某等70名农民工多次催收未果后,将宜宾某汽车客运公司、王某某、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1411240元。
翠屏区法院沙坪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调查走访,查明了案件事实,征求原被告三方意见。鉴于被告宜宾某汽车客运公司所欠被告王某某、黄某170.5万元的承包工程款中,涉及70名原告的劳务工资共计1411240元,为了便于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解决,承办法官决定进行调解。通过多次与原被告三方沟通,达成了初步调解意向。当天,法官将原被告三方通知到庭,经过多轮磋商,到下午六点过,各方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宜宾某汽车客运公司直接支付被告王某某、黄某差欠70名原告的劳务工资1411240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20%即282248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80%即1128992元,所付款项在该公司应支付给王某某、黄某的170.5万元工程款中进行抵扣,被告王某某、黄某承担连带支付义务。如果三被告在2018年1月30前未按照上述约定付清款项,原告有权对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感谢法官为我们作主,要不然还不知道好久才能要回工资,忙活几个月就白干了。”李某某等人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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