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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井离乡工友遇“老赖”法援出手讨回血汗钱

2018-1-18 12:30

 背井离乡工友遇“老赖”法援出手讨回血汗钱

  离乡做工64万工钱遭拖欠

  2017年9月3日,成都市蒲江县38名农民工工友终于拿到了64万余元的血汗钱。至此,一起农民工集体异地讨薪法律援助案件,获得圆满成功。

  事情还得从2015年说起,那年5月,高某、龚某、冯某结识了四川省巴塘县一工地负责人郑某。因工地缺人,郑某正四处招工,听了郑某工地情况的介绍,三人决定去巴塘工地做工。高某、龚某、冯某三人同郑某口头约定了劳动报酬金额和支付方式后,带领其余35名农民工工友前往四川省巴塘县德达乡某工地,分别从事木工、泥工和钢筋工工种施工。

  在巴塘工地施工期间,承包人张某没有按约定按时发工资,而是分两次给工友们发放了部分“生活费”。因不能如期支付工人工资,高某三人多次跟张某交涉,却都没有结果。背井离乡,辛苦做工,工友们却拿不到工资,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随后,张某将工地管理人员全部撤离,工程量被迫无法清算。2015年10月2日,三个班组停止施工,高某三人带着工友们离开了工地。

  自此,高某和工友们就一直不断向张某追讨60多万欠薪,张某均以工程量没有清算为由拒付工资。其间,工友们向工程所在地的人社、住建等部门都提出过工资清欠要求,也一直没有拿到工资。

  2016年8月,38名工友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未出庭应诉。2017年1月21日,经核算,郑某向高某三人出具了工程量结算凭据,承包方尚欠木工班组劳务费356700元、泥工班组劳务费220360元、钢筋工班组劳务费149730元。

  讨薪受阻法援出手相帮

  金额较大、路程遥远,取证困难,血汗钱不能就这么打了水漂!2017年2月3日,38名农民工工友向蒲江县法律援助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希望获得帮助。受理案件后,蒲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将案件指派给四川释然律师事务所刘国友律师具体承办。

  在数次与工程承包人张某沟通的过程中,张某态度强硬,并表示自己已经聘请了律师,只在法庭上解决问题。工友们的工钱无法通过协商得到快速解决。

  异地取证非常困难,承办律师多次前往巴塘县,调取了1.张某委托郑某管理工地的委托书及合同;2.郑某签字核实的劳务费用清单和郑某自书的工程量证明;3.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4.劳务施工记录;6.巴塘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移交民工工资调解的函》等相关证据材料。

  多方调查交锋破“赖”招

  被告张某提出:第一,郑某仅仅是对现场进行管理,不具有签订合同、约定报酬的权利,该合同对自己没有约束力。且郑某也在2015年8月离开工地,工地管理由杨某接管。第二,劳务施工记录中涉及郑某签字的都在6、7月份,8月份有签字的都是随业主和总包方管理人员一同签字的,系业主和总包方临时派工,工友们与业主和总包方形成劳务用工关系,产生的劳务费与自己无关。第三,郑某2017年1月对劳务工程量清单的核实,不能作为劳务工程量认定的依据。这三点也是双方主要争议的焦点和难点。

  对于张某的理由,承办律师根据多方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提出以下意见:1.收条上的原告签字,是因为业主方调查之前发放的部分工程款承包人和分包人没有将工资全额发放给工人,所以才在付钱时监督发给工人。8月25日工人领取工资时,郑某也在现场,收条不能证明原告是直接在向业主方领取工资,不能证明原告与总包方存在劳务关系。2.张某提供的郑某出具的工程量不具有真实性,原告声称郑某只管理工地到2015年7月12日,但事实上8月份他还在签单工程量,所以该证明材料不真实。3.郑某没有丧失代理权,因为在2016年9月双方到工地现场核对工程量时,双方确定由郑某计算核实各班组工程量,而2017年1月郑某向原告核实了劳务费用清单。

  与此同时,为了有效的实现受援人工资的清偿,刘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对于张某的一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

  明查真相追回血汗钱

  通过承办律师的努力,最终法院认定:张某作为劳务分包人,对完成工程劳务负有合同义务和责任,也对施工班组负有管理和确认其工作结算报酬的义务和责任,郑某签字确认的劳务费用清单的行为,是在被告张某委托郑某行使全面管理工地技术、施工和各班组工作安排代理权限范围内,郑某在劳务施工记录中签字的行为也是代被告行使管理权的体现。2015年8月30日,郑某离开工地,该劳务费用清单虽然是2017年1月才向原告核实确认的,但结合郑某曾在2016年9月一同在施工现场比方量的情况,应该视为被告张某对第三人郑某委托期间工作的核实和追认。关于张某提供的收条,2015年10月3日由总包方出具给业主方的80000元工程款收条中,有原告和其他工人的签名,系工人领取回家路费。在当时被告不履行劳务分包管理责任情况下,工人为了回家在总包方领取路费的行为,于情于理并无不妥,该证据不具有证明被告张某提出的原告与业主方和总包方形成劳务用工关系的证明力。

  2017年8月2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某、龚某、冯某等38名工人劳务费共计643240元,并从2017年2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给付利息,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2017年9月3日,38名农民工工友拿到了64万余元的血汗钱。至此,一起农民工集体异地讨薪法律援助案件,获得圆满成功。

  【案件点评】

  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通过直接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咨询、引导农民工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等多种方式,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其理性维权。但因农民工的人员流动性大、涉及义务人较多,部分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在证据的保留上,自身权利的主张上存在盲点和误区。导致少数法律资源相对匮乏的偏远地区的工程,一旦发生欠薪事实,农民工在寻求法律保护上非常困难。因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重点在源头。

  一是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督查,严格落实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二是要加强各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建议对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等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案件,落实、强化联合执法办案机制。通过“一份公函、一个电话”的法律援助协作机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帮助;属于共同管辖的案件,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人社局各部门加强沟通协作。三是加强法治宣传和维权意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及时保存证据,依法理性维权。(纪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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