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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的司法效用分析——基于S省C市法院诉前调解的实证分析 ...

2018-5-7 22:54

  诉前调解的司法效用分析

  ——基于S省C市法院诉前调解的实证分析

  游雨

  法官员额制的司法改革后,法官数量减少,但是案件的数量却只增不减。以笔者所在的S省C市基层人民法院为例,在2016年该法院的法官人均结案数为97.92件;法官员额制改革后,2017年S省C市人民法院法官人均结案数为194.67件。司法改革后,法官人数减少,而案件数量变化却与法官数量的减少呈反比,人均收案数成倍增长,办案人员的办案压力骤增。虽然各地也采取各种方式方法进行诉源治理,但是案件数量仍旧只增不减。立案登记制后,受案法院对案件的数量以及受案高峰期时对案件的调整也是束手无策。基层法院如何在有限数量的法官中,高效有序地消化、处理成倍增长的案件,也是司法体制改革后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就笔者所在C市人民法院为样本,立足实际,对2017年度C市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机制的运行状况和实效进行实证分析,设计基层法院诉前调解的模式,以求为司法改革后案件处理实现高效、便捷、便民提供基本路径。

  2012年8月3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的规定,为诉前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诉前调解也在各地法院不同程度地开展着,诉前调解对案件分流、消化的程度各不相同。那么,基层法院如何设置诉前调解机制,如何配备诉前调解人员,已经成为司法体制改革后有效分流、化解案件基层人民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就笔者所在C市基层人民法院为例,立足基层人民法院受案实际,根据2017年C市基层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的现状和运行机制,提出基层法院诉前调解的定位与改革路径。

  轻车熟路:调解贯穿于法院工作的日常

  调解是与判决并行的法院处理案件的结案方式之一。调解不是案件处理的前置环节,但是调解必然在判决之前,调解成功则无判决,调解不成功则依法作出判决。调解不分阶段,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根据诉讼的进程,可将调解化分为诉前调解、庭前调解以及判前调解,调解是法院处理案件的常用手段,贯穿于法院工作的日常。

  (一)调解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八章规定了调解制度,调解制度的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自愿原则,针对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案件进行。调解方式不居于形式,主持调解的主体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调解,这也为促成调解助力。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了不适用调解的案件,明确了特别、督促以及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涉及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的案件不适用调解。调解的案件,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或者签收调解书即生效。各方当事人对调解没有上诉的权利,调解可即时生效并立即具有执行力。

  (二)“和为贵”的传统文化为调解助力

  “礼之用,和为贵。”出处《论语?学而》,主要是说处理人与人的关系要按照礼来,使人们之间的关系能够相互融洽、和谐。这是儒家的传统思想,也是传统的生活智慧,影响了世世代代的中国人,当遇到纠纷、争议时以此为准则,相互忍让,以达成一致解决的意见。儒家思想、学说是中国社会制度思想的基础,儒家崇尚中庸之道的教化标准,这也影响了中国人对诉讼的态度,是对人们厌恶诉争、喜欢调解的偏爱诠释,因此调解在思想层面和社会管理层面一直充满着极大的社会活力。

  (三)降低裁判风险,调解先行

  法律规则总是滞后于社会的万千变化,法律规则对社会万象无法全部囊括,也无法为具体的案件提供精准且唯一的裁判标准。司法裁判是对法律的适用过程,调解也是一种具体的司法裁判方式,只是该裁判的结果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调解不拘于形式,方式多种多样,调解的地点亦可以任意选择,可以选择在法院的调解室进行调解,也可以在审判庭进行调解,还可以到当事人住所地等地方进行调解。调解的过程,是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的过程,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过程,相互包容、容忍的过程,犹如在自由市场讨价还价,直到双方就争议标的形成同一意见。审判人员在促成调解的过程中,只需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并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可。与作出判决相比,调解的难度小,文书书写简单、便捷;且调解的结果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权利义务作出的处分、妥协,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浪潮下,相比裁判人员对判决所负的责任,调解错案率极低,承担的风险更小。

  (四)调解与判决具有同等公信力及执行力

  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是法官定纷止争处理案件所出具的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但是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过法院调解的案件,除了调解和好、维持收养关系、即时履行及其他不需要制调解书的案件外,法院会向当事人各方出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一经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力。如果在调解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按调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享有义务的一方可凭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的生效均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强制执行力。

  样本解析:诉前调解的运行实例

  2017年度C市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收案数为3678件,2017年度登记受理的诉前调解案件数为225件,2017年C市人民法院处理诉前调解的人员主要为两名退休返聘法官。因人员配置数少限制了诉前调解的案件数量,故该225件诉前调解案件是在立案前或者立案时精心筛选出的权利义务相对明确的案件,其调解成功率相对较高。

  (一)样本数据分析

  2017年度C市人民法院登记处理诉前调解案件225件,其中诉前调解成功的为150件,不成功的为75件,诉前调解成功率为66.67%。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结案方式其中有122件以调解结案,11件以撤诉结案,剩余17件当事人将诉讼撤回。

  成功的诉前调解以调解作为结案方式比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诉前调解不成功的75件案件的不同结案方式的案件数分别为:未缴费按撤诉处理结案的6件,撤诉结案的13件,调解结案的13件,裁定驳回起诉的2件,判决18件,诉讼撤回的4件,剩余19件是为调整受案时间而将诉前调解作为权宜之计将案件立入2018年审理。在未结案的案件约占诉前调解不成功25%的情况下,经过审理的案件的调撤率也接近50%。该225件诉前调解的案件,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数加上诉前调解不成功但以调解、撤诉、诉讼撤回处理的案件数为186件,该186件案件占全部诉前调解的案件的八成以上。

  该225件诉前调解的案件涉及的案由分布比较宽泛,有21种,分别为民间借贷纠纷、定作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离婚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案件数量占前三位的分别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为62件、民间借贷纠纷47件、买卖合同纠纷34件;案件数量在十件以上的还有相邻采光、日照纠纷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其他案件的案件数量均在十件以下。

  (二)样本实效分析

  1.缓解办案压力。该225件诉前调解案件,虽不足2017年民事案件收案数的一成,但是平均分配到民事审判中心20个员额法官手中,人均收案数至少在十件以上,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员额法官的办案压力。即便该225件诉前调解案件是在立案前或者立案时精心筛选出的权利义务相对明确争议较小的案件,调解成功率虽高,但是仍旧会耗费员额法官的时间以促成调解。该类案件在诉前调解程序中剔出,将员额法官的时间更集中于审判,总体上既缓解了办案压力,也提高了办案的效率。

  2.降低诉讼成本。诉前调解制度最直接地缩短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成本。时间成本是诉讼与生俱来的成本,在司法改革后案多人少的矛盾集中爆发,虽然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的审理期限,但是因为案件骤增导致大量积压,许多案件进入法院都将等待很长一段时间才轮到排期处理,而诉前调解制度及时与诉讼当事人沟通,及时促成诉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让案件的处理更有效率。其次,调解书在经双方签收后即生效,免去了上诉等待期以有漫长的上诉审理期限。调解是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合意后作出的,自动履行率较高,免去了执行的时间及金钱成本。再次,经过诉前调解程序,当事人可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合理的评估,从而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案件受理费将减半收取;债务人及时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方申请撤诉,债务人一方则可免去了诉讼费的负担;另外,在C市人民法院登记处理的诉前调解案件中有4件诉前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却将案件撤回不起诉,当事人亦是经过调解程序后对案件的结果有了合理评估后作出决定,诉讼成本提前获知而得以避免。

  3.助力审判工作。调解,必然是双方当事人到场为之,在目前送达难的困境下,通过诉前调解通知到各方当事人后,可及时要求其书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为日后审理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扫清障碍。处理诉前调解工作联系被告与处理审判工作联系被告时沟通的方式、方法均不相同,通常诉前调解是通知双方就争议问题组织双方协商并作调解工作,这样的说辞容易让人接受,当事人也愿意就已发生的矛盾进行协商,故当事人自行到法院的概率较高。而对比直接立案后,直接通知被告被诉要求其前来领取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被告一方的态度大多会比较抵触。例如在诉前调解中登记的四川某公司诉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前调解阶段,被告杜某某不在本地,后因过了一个月的调解时限,转为立案,杜某某回来后主动到法院积极地参与了案件的庭前调解,最后案子以调解结案。这也是诉前调解前期工作的功劳。再如,在梁某某诉某咖啡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书记员在电话通知某咖啡店经营者前来法院领取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其表示同意,然后在电话挂断后又很回拨电话告知书记员因其店里事务忙,一时半会儿来不了,要求法院直接送来或者让梁某某送来也行,同时又表示既然梁某某起诉咖啡店,让梁某某自行送来更妥。当事人在初次接受诉讼时,对诉讼程序并不了解,而法院对部分当事人来说并不是值得一去的“好地方”。其实这个案子的争议不大,在立案时没有筛选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来在向被告直接送达开庭传票等文书时了解了诉讼双方各执一词的争议焦点,简要对被诉一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规定的释明。在开庭前,当双方当事人一起坐到了原、被告席后,法官分别给双方做工作,很快这个案子就在庭前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这件案件进入到诉前调解程序,其成功率也是极高的,即便诉前也没成功,也可免去了送达的时间成本,为审理工作助力。

  4.即审即结提升质效。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尽快给当事人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了断,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而诉前调解则诠释了办案效率。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经法院主持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法院立即立案并及时签发民事调解书,案件当即送达便可及时结案,这样既节约案件审限,又增加了撤调的案件数量,既提高了案件质效,又在较短的时间内给予了当事人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5.引导类案处理。一项司法裁判结果的作出,其基本社会意义至少包括:其一,引起当事人和民众对司法过程及其结果的评判;其二,司法裁判结果对社会产生波及效应,除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权威性的安排外,对民众的心理、意识和行为均会产生客观影响。诉讼调解是法院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机制,是法官参与下诉讼双方经过反复沟通后达成共识的纠纷解决过程,发挥着司法效能并对社会具有一定的波及效应,对终结纠纷、恢复社会秩序具有明显的功效。

  在不同的原告起诉同一被告的类案中,先行处理其中一件案件并调解成功后,对后面类案的处理有引导作用也就是该裁判结果对类案的波及效应,已处理的案件结果给未处理的类案当事人以获得相同处理结果的可靠预期。如在唐某某、张某等人分别诉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的17件案件中,通过诉前调解,先行对唐某某诉该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进行调解并调解成功,该公司当即履行了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唐某某案调解成功后,与唐某某同期起诉的另两件案件获得与唐某某案一致的诉讼利益后与该公司达成和解,并申请了撤诉。后来又有14件案件诉讼到法院,对该14件案件的当事人按照已处理的案件对其进行引导,最终达成的结果与唐某某取得的诉讼利益一致,该14件案件最后调解结案10件,撤诉4件。

  探索路径:诉前调解的和谐、便民、高效运行

  司法制度的现代化要求法官的专业化及审判依据的理性化,诉前调解并不是调解优先,法院也不是拒绝裁判,而是“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并重”,以此来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将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作为终极目标。

  (一)自愿为先

  诉讼是对抗式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调解缓解了诉讼的针锋相对,调解体现在和睦的氛围下促成双方达成合意的过程。因此,调解必须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当事人在提交案件进行立案登记时,及时向当事人发放先行调解告知书,让当事人知道并认识诉前调解后,再征询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进行诉前调解。当然,在此过程中也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当事人宣传诉前调解固有的优势、释明诉前调解的相关规定,且诉前调解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接受诉前调解的案件,不会影响案件的实体审理,而且案件将会在一个月的限期内先行获得处理,以促进诉前调解的大范围适用。

  (二)整合诉前调解团队

  样本法院的诉前调解员主要由两名退休返聘法官担任,因人员配备的不足,影响了诉前调解的案件受理量。合理配备诉前调解团队,为诉前调解扫除硬件短缺的障碍。诉前调解团队至少应当分为三组人员:一组是案件受理组,该组人员设置在立案登记处,负责向立案当事人发放先行调解告知书,征询当事人意见,向当事人释明诉前调解的优势及便利,以引导适宜的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二组是文书送达组,受理了诉前调解案件后,必然要将被诉一方当事人通知到场,因此将送达组设置在诉前调解团队是必要的,通过诉前调解团队对文书进行送达,即使调解不成功,也使得案件在审理阶段的送达工作量减少。三组是调解组,C市人民法院的调解员是返聘的退休法官,主要看重的是退休法官的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扎实专业的法律知识;而每个法院在组建调解团队时,即使没有退休返聘的法官,但是在司法改革实行法官员额制后存在着未入额的法官,这部分人员有部分是想入额而未入额的,也有部分是不愿入额的,但是他们都是曾经奋战在办案一线审判人员,按照司法改革的规定该部分人员转任法官助理,但是不可否认他们曾在与当事人打交道的过程中积累下了丰富的经验,完全能够胜任调解员的工作。对于想入额而未入额的年轻审判人员,亦可在此锻炼并积累与案件当事人交流等办案经验;对于不愿入额的年长的审判人员,加入调解团队可发挥其业务专长,也缓解了多年的办案压力。同时,调解可不拘于形式,不限于人员的组成,在促成调解过程中也可邀请人民调解员、相关社团的负责人、当事人住所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参加。最后法律文书的出具,仍是由员额法官签署,并对调解工作的法律规定作最后的掌控。

  (三)增加便民举措

  诉前调解是对案件审理的非规范化程序处理,调解是在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上作一定程度的调减工作。在调解的过程中,作为诉讼的请求方,为促成调解合意,原告方必然会作出一定程度的容忍或者让步。因此,在起诉方接受诉前调解处理纠纷时,增加便民举措,可在一定程度上给予退让方以心理慰藉。比如可以先行与原告方确认一个方便其参加调解的时间,再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迁就当事人选择调解地点等。虽然这样做对当事人的诉讼结果没有实质性帮助,但是给予让步一方以人性化的关怀,从心理上弥补容忍的亏缺,这也是对司法便民、亲民的体现。

  (四)控制案件流量

  法院不能拒绝裁判,定纷止争是法官裁判的基本要求。在受案法院中,诉前调解的程序价值体现在给予案件法定审限外额外一个月的期限以促成调解并在此期限内完成案件送达等工作。特别是在案件高峰期时,为缓解业务部门的集中大量办案的压力,可通过诉前调解机制,人为地将案件错峰审理。即使调解不成功,也不影响案件进入实体的审理程序。在审判业务考核的时间临界节点上,在征询案件当事人同意后,先行将案件纳入诉前调解程序,可避免在考核时间节点上影响审判质效的成绩。例如样本法院,有部分案件是在17年12月份收到当事人的诉状,为了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质效在最后一个月被拉低,经向当事人释明后,以诉前调解方式先行调解,其中有19件诉前调解不成功案件纳入2018年立案。

  在进行诉前调解时向当事人发放先行调解告知书,以此证明案件的当事人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足以产生案件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让当事人免去了诉讼时效过期的后顾之忧。对绝大部分人来说,打官司是不易接受甚至是抵触的,但是协商处理,却是绝大部分人乐于接受的纠纷处理方式。在案件受理高峰期,将部分案件先行纳入诉前调解程序进行前期处理,并不影响案件进入审理阶段的时间,反而还增加了促成调解的机会,并实现了对不同时间段受案数相对均衡化的技术性处理。

  (五)提升案件质效

  诉前调解,顾名思义是诉讼前的调解,诉前调解是在案件尚未立案前进行的,而这一调解期间,不会计入案件的审理期限内。当案件调解成功后,需要出具民事调解书,必然先立案,然后再出具民事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可完成归档结案。诉前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当即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及时撤诉,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案件的调撤率,提升案件质效。而且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的审理天数较短,在一定程度上可拉低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限。2017年C市人民法院的登记的诉前调解的案件的最终调撤率在八成以上,在统计时必然会拉高全院调撤率的比值,而案件的调撤率也是审判质效的指标之一。

  (六)促进隐私保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审判制度是司法文明、社会进步的表现。目前所有的案件都要按要求进行司法公开,司法公开的内容包括裁判文书的公开、庭审视频的公开等。公开是对公正司法最好的监督,但是公开原则主要适用于依法判决的案件而不适合于调解,调解的裁判结果体现的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的结果。因此,调解的案件不属于审判公开的范畴,也不进行裁判文书的公开,这对调解双方当事人为达成一致意见权宜地作出退让行为的一种适度保密措施。

  在中国的熟人社会里,打官司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对普通的老百姓来讲,诉讼是一件隐私的事情,调解的不公开制度对诉讼双方为保护隐私而选择调解具有诱惑力,调解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可讨价还价,协商谈判,在无他人知晓的情况下可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而无须顾及面子,且调解不成功在调解阶段的妥协不会影响案件的实体审判。加强对调解过程中隐私的保护,有助于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合意以提高案件的调撤率。

  结语

  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以“和为贵”为核心的调解制度必然在解决纠纷中占据重要地位,调解兼容了情、理、法的内容,能收到“化干戈为玉帛”的良好社会效果。诉前调解没有审判程序的冗长、复杂,诉前调解不占用审理期限,诉前调解的时限短,见效快,成功的诉前调解是一项效率的司法裁判。合理、有效地运用诉前调解制度,可为司法改革助力,为案件质效助力,并为实现和谐、效率、公平地解决纠纷助力。

  (作者单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scfzcmw-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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