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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曾昌文 业主在小区道路正常行走时被物业工作人员使用割草机溅起的石子砸伤眼睛,导致十级伤残,这场意外的责任该谁承担?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依法判决物业公司承担95%的赔偿责任。 小区行走眼睛被砸伤 2022年6月14日,家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某小区的徐某在小区内正常行走的时候,被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使用割草机溅起的石子砸伤眼睛。砸伤眼睛后,物业工作人员陪同徐某先后到华西医院、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住院,并进行了晶状体摘除、前部玻璃切除、人工晶体植入手术,垫付医疗费用10640.54元。徐某伤情平稳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因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徐某于今年2月底将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要求判令物业公司支付自己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庭审中,徐某表示,被告工作人员在小区使用割草机进行除草时,未设置任何注意、提示或者隔离标识,导致正常行走的自己被除草机溅起的石子砸伤眼睛,导致十级伤残,被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被告的工作人员为美化小区履行物管管理义务对草坪进行修剪,原告提交的视频不足以证实系物业除草引发的事故,不排除原告自身原因和其他意外事故的原因。如果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受伤系被告行为所致,那么,根据事发视频为白天,在能见度好,有刺耳噪音情况下,原告违背交通规则中行人靠右的规定,也系自陷风险,应承担相应过错。 法院判决物业承担95%责任 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事发地点系小区内道路,原告在距割草机几米远处受伤,事发监控视频显示,原告受伤前有一较大响声传出,事发点周围群众均正常活动,除运作的割草机外,未发现有其他危险源存在,原告右眼被被告工作人员割草作业时割草机溅起的石子击伤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可认定该事实存在。被告工作人员在工作时致人损害,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原告本人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当时割草机作业位置为石板小路旁,小路较窄,原告在发现割草机作业时应绕路而行或者暂不通过;但根据事发情形及常理判断,原告预见危险存在的可能性很小,故酌情认定原告自行承担5%的责任,被告承担95%的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法院认可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对于其提出的误工费,则因原告自述无业,不存在误工损失,不予支持。综合认定其损失合计111276.58元,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105712.75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支付原告徐某赔偿费用105712.75元。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自然人的身体权与生命权存在密切关系,身体权纠纷因自然人人身肉体组织受侵害而引发。此类案件审理应严格审查证据材料,通过证据尽量还原案发经过,严格责任划分。在审理本案时,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人到现场查看,了解案发经过。本案中,事发地点系小区内人行道,原告在正常通行时受伤,根据事发监控视频显示事发点周围群众均正常活动,除运作的割草机外,未发现有其他危险源存在,原告右眼被被告工作人员割草作业时割草机溅起的石子击伤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被告工作人员在工作时致人损害,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侵权责任。原告在发现有危险存在时应当更加谨慎,选择避开危险源,但原告预见危险存在的可能性较小,故原告承担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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