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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因用钱需要向成都某银行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人失踪、死亡等违约情形。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徐先生在借款期限内不幸死亡,但欠款及利息尚未偿还给成都某银行。成都某银行将徐先生的儿子、徐先生的母亲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偿还徐先生债务,并以徐先生死亡作为违约情形向二人索要违约金。 以当事人死亡作为违约情况向他人索要违约金,该给吗?崇州市法院近日审理了这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判定以他人死亡作为违约事由并收取违约金的条款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无效! 借款人死亡 家属被要求收取违约金 2019年的一天,徐先生因借钱需要来到成都某银行,与成都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徐先生从成都某银行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12日。双方在合同中对贷款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违约责任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其中,违约责任包含了“甲方(徐先生)发生离婚、重大疾病、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失踪、死亡等情形的,乙方(成都某银行)有权按未清偿本金的5%向甲方(徐先生)收取违约金”的内容。 合同签订当日,成都某银行按约定向徐先生发放贷款5万元,2019年12月11日,徐先生死亡。截至2020年10月13日,徐先生共计偿还利息1.07元,未偿还其他借款本息。 2022年10月10日,成都某银行向崇州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徐先生的儿子徐某某、母亲程女士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以及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违约金2500元及律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先生生前与成都某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案涉借款合同将借款人徐先生发生死亡、重大疾病、离婚等情形作为借款人违约的事由予以约定,并约定了由此产生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该违约条款不尊重人格尊严,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条款无效。以此条款产生的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成都某银行提出的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徐某某、程女士在继承徐先生遗产限额内向成都某银行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2675.23元及罚息、复利。 法官说法 条款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业务的过程中,相较于借款人来说,往往处于优势地位。银行为维护其利益,制定的格式合同中有时会存在一些不当加重对方当事人负担,或是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借款人由于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缺乏合同条款磋商能力,为了获得贷款资金,往往选择接受;或者由于对合同条款审核不严,在不知晓该条款的情况下签署借款合同,致使合法权益受损。 在民事活动中,合同双方将当事人发生死亡、重大疾病、离婚等情形约定为违约事由并收取违约金,即使该条款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此类条款违背公众道德情感、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金融机构从事相关金融借贷活动时,应妥善清理并修改现有格式合同中存在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加强对格式合同的合法性审查,避免在合同中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损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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