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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夏菲妮 徐婷婷 行政纠纷经庭审后,原告当庭撤诉;非法狩猎被告人经济困难,法院判决“以劳代偿”;店招含“烟锅巴”,一审法院判决侵权……21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四川法院第八届“十佳庭审”评选结果,上述庭审在列。经梳理,此次共有4件刑事庭审,4件民事庭审,2件行政庭审入选。 刑事案件 非法采伐牟利,“碳汇修复”补损 审理法院:乐山中院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被告人杨某与被告人吴某、李某合伙经营木材生意,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前期购买的他人自留山上的林木砍伐并出售,共计59.69吨,获利29810元。经鉴定,该处被滥伐的林木蓄积为75.538立方米。 2021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前期购买的他人自留山上的林木砍伐并出售,共计17.03吨,获利9190元。经鉴定,该处被滥伐的林木蓄积为18.266立方米。后三名被告人经电话传唤,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理期间,三名被告人自愿购买30吨“核证自愿减排量(Verra林业碳汇)”核证碳减排量。 ●庭审特点 第一,本案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合议庭分工明确。采用多媒体示证,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分别展开法庭调查和辩论,审判长指挥得当,当庭宣判。 第二,首次采用“碳汇修复”方式,规范和引导被告人自愿认购林业碳汇30吨,弥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第三,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辖区部分村镇的村民代表旁听。三被告人当庭赔礼道歉,社会效果良好。 网上发布虚假帖文,夫妻二人均获刑 审理法院:苍溪县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23年2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李某、葛某系夫妻,二人接受他人请托,在天涯社区、麻辣社区等网站大量发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办理冤假错案”“伪造庭审资料,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等涉政、涉公职人员的虚假帖文,并通过批量操控软件的方式对帖文进行虚假评论,制造“热度”,引起大量网民关注和讨论,引发负面网络舆情。被告人李某、葛某二人通过上述方式收取16万余元。 ●庭审特点 第一,本案系利用网络“水军”传播虚假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破坏政治生态的刑事犯罪,案情较新颖。 第二,审理思路清晰,庭审严谨高效,规范有序,指挥得当。 非法狩猎被告人经济困难,法院判决“以劳代偿” 审理法院:北川羌族自治县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9月及2022年7月、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使用自制猎套和猎夹,在北川羌族自治县陈家坝镇文兰村2组山林先后猎捕野生动物4只,处理完皮毛和内脏后冷冻于家中冰柜用于食用。2022年10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到被告人陈某家中现场勘验提取疑似野生动物尸块。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为野猪、果子狸、鼬獾各1只,均为“三有动物”;毛冠鹿1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上述野生动物价值总计17500元。据“绵阳政法”微信公众号,北川羌族自治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陈某以其家庭经济困难为由,申请进行劳务代偿,陈家坝镇政府制定的陈某“以劳代偿”生态护林服务工作经济实施方案考虑了陈某应承担生态责任,并参照2022年度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1970元/月计算,确定劳务代偿的期限为9个月,护林义务明确,具有可执行性,法院予以确认。 ●庭审特点 第一,本案由1名审判长、2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在法庭调查阶段,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由刑事、民事法官分别进行。合议庭成员分工配合和庭审驾驭效果好。 第二,本案是绵阳首例判处“以劳代偿”的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干部及当地村民等170余人旁听并当庭宣判,普法宣传教育意义强。 公职人员受贿近百万,庭审现场认罪悔罪 审理法院:营山县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舒某历任南充市顺庆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副队长、大队长、党委委员、副局长,仪陇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嘉陵区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2009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舒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在案件办理、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966205.65元。据新华社报道,舒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庭审特点 第一,庭审中依托多媒体示证系统,分组展示全案证据,完整清晰。第二,法庭辩论围绕定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展开,审判长阶段性归纳争议焦点,庭审重点突出。第三,市纪委监委260名纪检监察干部及县纪委监委、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225名国家公职人员旁听庭审,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真诚认罪悔罪,警示教育效果好。 民事案件 店招含“烟锅巴”,一审法院判决侵权 审理法院:巴中市巴州区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4日,原告沈某申请注册并取得第51291627号“烟锅巴”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备办宴席,饭店,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烟锅巴”注册商标现用于串串香餐饮连锁店经营,截至2023年7月,“烟锅巴串串香餐饮连锁店”全国已有十余家门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23年7月13日,被告贺某在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经营的“平昌县巴尖鲍鱼串串”更名为“平昌县烟锅巴自助串串店”,并将“烟锅巴自助串串”作为其店面招牌使用。2023年9月19日,被告贺某在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平昌县烟锅巴自助串串店”注销,2023年10月12日,将“烟锅巴自助串串”招牌拆除。原告沈某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第51291627号“烟锅巴”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6625元及其他合理费用9000元。 2023年10月23日,巴中市巴州区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沈某第51291627号“烟锅巴”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被告贺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万元;驳回原告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特点 庭审程序规范、完整、流畅,庭审对抗性强,审理思路清晰,当庭宣判,庭审整体效果好,案件审理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公司股权转让,买卖不成陷纠纷 审理法院:成都高新区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杜某是被告汉源锰业公司的股东(持股22.31%)及法定代表人。2018年12月17日,原告罗某与被告杜某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约定原告罗某以2700万元收购被告汉源锰业公司90%股权;被告杜某协助原告进行尽职调查(2019年2月15日前),并协助原告以不超过30万元/股的转让价格与其他股东签约;原告罗某需支付定金100万元;被告汉源锰业公司为被告杜某提供连带保证。同日,原告罗某又与被告汉源锰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原告罗某在2018年12月31日前为被告汉源锰业公司代付采矿权费用475万元,若股权收购成功则罗某自愿承担,若收购不成则抵扣货款。随后,原告罗某向被告杜某支付了定金100万元,双方通过微信联系尽职调查、采矿权费用支付等事宜,但均未按约实现。2019年4月11日,原告罗某提出放弃收购,要求赔偿200万元,被告杜某拒绝。 ●庭审特点 第一,采用要素式、争点式审理方法,庭审重点突出,清晰高效。争点归纳全面准确,层层递进,庭审对抗性强。 第二,当庭认证并适当公开心证。当庭宣判并对争议焦点作了详细评析,充分回应双方辩论意见。 第三,充分运用庭前会议,厘清大量电子证据,保证庭审优质高效。 公共交通人脸识别侵权纠纷案开庭,法院邀请专家参与庭审 审理法院:成铁中院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贵阳东站投放自助闸机,同时保留人工验票通道。此后,央视新闻、贵州及贵阳地方新闻对自助闸机投入运营及“刷脸进站”陆续进行了相关报道。2021年11月25日,原告汪某通过12306购票系统购买了一张当天从贵阳东站至贵阳北站的高铁客票,车票5元。同日,原告汪某于贵阳东站进站乘车时,有人工验票通道和自助验票通道,车站广播提示乘客需要手持身份证、摘掉口罩刷脸进站。原告汪某通过自助验票通道刷脸验证后进站乘车。 ●庭审特点 第一,本案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公共交通人脸识别侵权纠纷案,首次规范和完善铁路等大型交通领域使用人脸识别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在审理方式上创新,邀请个人信息保护法权威专家全程参与庭审,提供意见。 第三,本案召开了庭前会议,充分释明引导原告变更权利基础。合议庭成员分工明确,庭审驾驭能力强。宣判时,审判长对争议焦点作了详细评析说理。 病人腰痛住院离世,医院诊疗行为有过错 审理法院:德阳中院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7日,上诉人叶某之夫肖某因腰部疼痛到上诉人2德阳市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2月17日肖某死亡,因家属不同意尸检,于2018年3月11日火化。2018年2月22日,德阳市医院的死亡讨论记录载明死亡诊断:1.严重脓毒症;2.多脏器功能衰竭;3.腰3-5椎体感染伴神经压迫……6.亚急性肝衰竭(乙肝相关性)等14种病症。经法院委托,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市医院对肖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在诊断性抗结核治疗前,医方告知不充分,存在过错;肖某存在乙肝基础疾病,属抗结核药物性肝损伤的危险因素,医方未采取足够措施,存在过错;医方2月1日才停止抗结核同时保肝治疗,且于当日停止所有抗感染药物,处理存在不足。” ●庭审特点 第一,召开庭前会议梳理证据和事实,庭前准备充分。 第二,德阳市医院的专家辅助人和法院依职权通知的鉴定人分别出庭作证,就本案中的专业医学问题进行阐述和解释,形成对抗,便于查明事实。 第三,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突出,庭审简洁、高效。通过公开审理,警示医方完善和履行尸检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行政案件 染发膏过期被罚,“发廊”当庭撤诉 审理法院:广安市前锋区法院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2日,被告广安区市场监管局到原告春意发型工作室处进行化妆品使用情况检查,发现原告洗头床旁的货架上有已开封的过期隐形发膜2瓶、靠里的柜子上有过期染发膏4盒、未见标注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的烫发膏1盒。3月20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改正违法行为,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合并处罚,处以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罚款6000元(原告已缴纳)。庭审后,行政机关当庭变更处罚,原告当庭撤诉。 ●庭审特点 第一,庭前准备充分,庭审程序规范合法,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庭审突出重点,庭审节奏高效流畅。 第二,合议庭分工明确,把控全场节奏有序,庭审驾驭能力强。 第三,案件经庭审后,行政机关当庭变更处罚,原告当庭撤诉,体现行政庭审实质化。 上班时被同事打伤,法院认定为工伤 审理法院:达州市通川区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3日,第三人段某在原告京邦达公司达州分公司的仓库内上班时,被两名同事殴打受伤。2022年9月29日,第三人段某申请工伤决定。被告1达川区人社局调查核实后于2022年12月2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段某受到的伤害事故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原告京邦达公司不服,向被告2达川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2达川区政府审查后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前述工伤认定决定。 ●庭审特点 第一,庭审规范流畅,节奏恰当,当庭宣判。第二,合议庭配合协作度高,审判长适时行使释明权,引导庭审围绕争议焦点进行,重点突出,思路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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