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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城乡融合发展十大典型案例公布打造检察工作服务保障城乡融合发展 ...

2024-1-22 15:27| 来源: 四川法治报



 
  四川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城乡融合发展十大典型案例目录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罗沙贡米特色农产品种质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传统村落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耕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就农村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案

  ●刘某某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刑事抗诉案

  ●叶某某、邵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四川某索道公司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毛某某、冯某某等人受贿、贪污、行贿、诈骗系列案

  ●“空挂户”连环诉讼索取征收补偿安置款检察监督案

  ●严某某与某村委会民事纠纷检察和解案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周靖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围绕省委部署,立足检察职能职责,结合城乡融合发展重点工作,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形成了省检察院主导、市检察院主抓、基层检察院主责的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城乡融合发展的良好工作局面,涌现出一批在保障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城乡要素流动、推动基层治理上具有引领作用的典型案例。昨(18)日,省检察院公布了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城乡融合发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5例入选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本报选取其中7例进行报道。

  保护传统村落、民族文化

  北川羌族自治县是我国唯一的羌族自治县,该县青片乡上五村、马槽乡黑水村于2013年8月入选中国第二批传统村落名录。两个传统村落地处偏远的高山峡谷中,存在消防设施落后、房内屋外电线乱搭乱建、古树被电线缠绕、村民缺乏消防应急处置能力等消防安全隐患,以及新旧建筑杂糅、羌族特色体现不足、传统村落保护标志损坏严重、羌绣羌笛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力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民族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2022年3月至4月,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炬达蜜纳”公益诉讼团队启动行政公益诉讼案,随后召开两次公开听证会,并就传统村落监督管理职责、通讯线路安全问题分别向县住建局等五个行政单位、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公开宣告送达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2023年9月,北川检察院将省政府2023年4月公布的辖区内其他5个省级传统村落一并纳入公益诉讼监督保护范围,推动各职能部门整体联动、相互协作配合,提升了省级以上传统村落整体保护水平。

  针对羌笛、羌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力的问题,北川检察院通过设置检察服务站、开展法治宣讲活动、聘请非遗文化保护公益诉讼观察员等,依法开展监督,推进系统治理。同时,与茂县检察院会签了《涪江流域跨区域保护协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羌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区域保护协作机制》,构建更加全面的羌族文化保护机制;开发应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时、快捷监督保护。

  【典型意义】

  把传统村落和羌寨保护作为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助推城乡文化融合发展的重要抓手,从传统村落消防安全隐患治理拓展到民族文化发展传承,有力推动了传统村落、民族特色村寨、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

  推动构建耕地资源保护新格局

  2017年,德阳市旌阳区某村土地被纳入旌北新区建设规划,260余亩耕地处于待征状态,原村集体临时管护期间长期荒芜。自2022年起原村集体将待征耕地租赁给某园艺公司种植草皮,园艺公司一年4至6次铲挖销售草皮,每次均会带走1厘米左右的耕作层土壤,致使适合农作物生长的优质表土流失,土壤肥力下降,并直接影响后续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对耕地资源造成了破坏。

  2023年5月,德阳市旌阳区检察院立案调查后认为,行政机关对原村集体违法出租耕地种植草皮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月,该院分别向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协同履行耕地保护管理职责,及时消除耕地非法利用状态,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旌阳区检察院开展专项调研,发现待征和批而未供耕地荒芜或违法使用是推进城镇化建设中的普遍问题。该院持续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线索,推动其对全区待征和批而未供土地进行全面排查、开展专项整治。为确保耕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整改,检察机关依托“田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探索相关土地复耕后设立公示牌,提示土地待征或批而未供的特殊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联络、信息共享、线索互移、同堂培训、法治宣传等方面开展常态化合作,推动构建起监管严格、集约高效、保护有力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耕地“非粮化”问题,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助推行政部门在耕地利用信息互通、强化农业生产指导服务、设置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等方面创新履职,保障耕地资源合法利用,促进群众增收,为优质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创造有利条件,助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打通农村学生上下学“最初和最后一公里”

  苍溪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因非法营运严重超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中发现,该县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可能存在严重隐患。2020年9月,苍溪县检察院就农村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发现该县4万余名农村中小学生中80%以上为住校生,普遍面临周一分散上学、周末集中放学的情况,出行需求相对集中,而当地正规客运车辆运力有限,给非法营运“黑车”提供了生存空间。部分“黑车”车主为实现“多拉快赚”,明知违法仍超载超员,极大地增加了学生出行安全风险,反映出该县“营运便民”工作存在短板、农村客运监管存在疏漏。2021年1月,在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共同见证下,苍溪县检察院向县交通运输局公开宣告送达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针对性提出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协调增加运力供给、充分凝聚共治合力三个方面的对策建议。

  检察建议发出后,苍溪县检察院多次与县交通运输局商讨细化整改方案,并对整改情况开展明察暗访,现场提出整改建议。推动全县开展打击校园周边非法营运车辆专项行动,降低农村客运市场准入门槛。针对山区散居且离校较远的学生,通过提供“村村通”预约车定制服务,有效打通农村学生上下学“最初和最后一公里”。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校涉学“小案”中,敏锐发现偏远山区农村学生上下学乘车难问题,紧盯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结合县域实际向交通运输部门制发切实可行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助推当地开展非法营运综合治理和“金通工程”提档升级,有效保障了农村学生乘车安全,推动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乡村基础设施软实力。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推动形成农民工欠薪问题治理联动工作机制

  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5月,刘某某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房屋修建工程、盐边县变电站办公室修建工程劳动报酬15.4万余元、11.8万余元,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职能部门责令整改后仍不理会,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1年5月,攀枝花市仁和区检察院对刘某某依法提起公诉。攀枝花市仁和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对刘某某在盐边县承接工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11.8万余元的犯罪事实未予认定。仁和区检察院经进一步审查全案事实、证据,依法提出抗诉,攀枝花市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支持抗诉。2021年11月,攀枝花中院二审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认定刘某某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11.8万余元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改重刑期,并处罚金。

  为深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诉源治理、协同治理,攀枝花市两级检察机关主动协调对接同级工会,会签《关于建立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试行)》,成立职工法律维权服务中心,依托服务中心重点获取关于劳动报酬、工伤保险、辞退离职及经济赔偿等劳资纠纷线索,统一受理问题反映,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协同履职开展诉讼监督。同时,积极与法院、公安、民政等部门对接联系,推动建立“定点联系-快速审查-及时答复”劳动者维权“绿色通道”,共同编牢织密维权网络,协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犯罪案件“零容忍”,通过依法精准指控、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对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依法提出抗诉,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形成“检察+工会”等一系列欠薪问题治理联动工作机制,促进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深入开展,让农民工群体对创造美好生活更有信心、更有底气。该案是近年来四川省检察机关首例提出刑事抗诉并获得成功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

  为“通江银耳”地理标志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2011年,经四川省通江县银耳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叶某某在某电商平台开设“雪花食品旗舰店”销售该公司产品。经营期间,叶某某私下找到该公司副总经理邵某某,得到“通江银耳”“雪花”两个注册商标标识电子文件等资料,制作包装袋,以外地银耳冒充“通江银耳”销售,并许诺给予邵某某销售额1%的好处费。2012年起,叶某某以外地银耳冒充“通江银耳”销售,涉案金额400余万元,向邵某某行贿16万余元。

  2021年8月,通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及时提前介入,强化公安、监察、检察协作联动,进行全链条打击犯罪,实现上下游犯罪、行贿受贿犯罪一起查、一起诉。审查起诉阶段,通江县检察院根据情节对上游犯罪进行分案处理,经过公开听证依法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的潘某某、姚某某等民营企业主作出相对不起诉。同时,与涉案企业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检察院开展异地协作,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经营。

  2023年5月,通江县检察院向通江县法院提起公诉。7月,通江县法院判决叶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7个月,并处罚金;邵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

  为立足全方位保护“通江银耳”知识产权,通江县检察院在银耳产业园设检察官办公室,与县市场监管局联动开展集中摸排;同时,与“益路同行”公益组织及银耳协会一道,开展“保护银耳产业”公益诉讼志愿服务主题活动,为“通江银耳”绿色发展保驾护航。

  【典型意义】

  通江县检察院在办理假冒“通江银耳”注册商标案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优势,通过全链条打击犯罪、检察建议督促履职、以案释法等方式,深化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为“通江银耳”地理标志保护提供法治保障,有效助力做强县域产业支撑,增强老区经济发展动能。

  检察监督纠正“空挂户”拆迁安置补助款纠纷

  杨某某、唐某甲夫妇及其子唐某乙原系乐至县人。2000年11月22日,杨某某、唐某甲将户籍迁至峨眉山市某村三组,户口簿载明二人为农业人口。同月25日,唐某乙将户籍迁至峨眉山市某街道,户口簿载明为非农业人口。2008年10月28日,唐某乙又将户口迁至其父母名下。但三人并未在该组生活。

  2011年,该组因城乡建设被统征,该市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专班认为杨某某等三人在户口所在地无地无房、未在本地生产生活、未履行村民义务,属于“空挂户”,未对其进行补偿安置。为获取征收补偿安置资格,杨某某等三人于2020年11月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损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该组向杨某某等三人支付土地补偿安置款共计5.19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夫妇属于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判决二人可一次性领取土地补偿安置款共计3.46万元;唐某乙为非农业人口,驳回其诉讼请求。杨某某夫妇在民事判决前向该组组长承诺无论官司输赢都不要土地补偿安置款,故判决生效后未申请执行。后杨某某夫妇于2021年7月持前述民事判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向杨某某等三人支付房屋补偿安置款共计63万余元。法院经一审、二审审理后认为,因前民事判决已认定杨某某、唐某甲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故判决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向杨某某夫妇支付房屋补偿安置款共计42万余元,驳回唐某乙诉讼请求。

  2022年,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公开听证审查认为,杨某某等三人不具有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原一审民事裁判确有错误。2022年5月,峨眉山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杨某某等人诉讼请求。乐山市检察院接续开展行政诉讼监督,依法提出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二审行政判决,驳回杨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随后,峨眉山市检察院向自然资源局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及时修订《峨眉山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同时,以本案检察监督点位为蓝本,提取土地房屋征收裁判文书、外来迁入人口信息、征收补偿安置等数据信息,开发骗领土地补偿安置数字检察模型。

  【典型意义】

  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空挂户”采取“民事+行政”连环诉讼索取征收补偿安置款,破坏城乡要素流动秩序。检察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有效阻断群体效仿,维护司法公正。同时践行“穿透式”监督理念,督促行政机关堵塞工作漏洞,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促进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依法推进,维护城乡要素有序流动。

  “和解五法”化解25年土地纠纷

  1998年,仪陇县某镇某村委会因修建村道公路与村民严某某达成林地占用协议,后因协议履行产生争议,严某某及其配偶多次信访。2008年,仪陇县原林业局向严某某家颁发林权证,确认其“房前屋后”林地的面积和四至界限。2012年,某村委会在原某小学旧址上新建村委会党员活动室,该党员活动室地理位置在严某某家“房前屋后”林地东面,中间间隔村道公路。严某某及其配偶又认为该党员活动室占用了自己的林地,持续反映未果,于2020年以党员活动室侵占林地、修建过程中砍伐其林木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审理过程中,法院就双方争议林地的四至界限问题函询仪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该局复函称林地四至应为闭合范围,以现在建成的村道公路为界。法院遂认定严某某主张不成立,判决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后,严某某向南充中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其间,严某某认为仪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复函意见减少其林地面积,先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方式要求撤销该复函意见,均未获支持。

  严某某不服上述判决、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仪陇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针对多年积怨开展多方查证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该案不符合检察监督条件,但严某某二人诉求有符合情理的部分,遂巧用“和解五法”化解纠纷。2023年5月,在检察官主持下,严某某、康某某与某村委会达成和解并主动撤回检察监督申请。

  【典型意义】

  民事检察“和解五法”是我省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主动融入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的创新性探索成果。检察机关在办理该起矛盾纠纷长达20多年的检察监督案件中,活用“和解五法”,用心用情解开群众心结,真正做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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