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徐婷婷 昨(22)日,省高院公布2023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结果。 案例是“鲜活的法治”,是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印记。2023年9月,省高院启动2023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面向全省三级法院征集2022年9月以后审结的裁判结果公正、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影响重大、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典型案例,共征集备选案例175件。经初步筛选后,省高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及资深法官代表对备选案例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论证评审。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评选出“余强故意杀人案”等十件案例为2023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提出权威点评意见,进一步阐释了十大典型案例蕴含的核心价值与导向功能。本报选取其中5件典型案例进行报道。 2023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余强故意杀人案 ·案例二:四川威斯腾物流有限公司及五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案例三:张健等73人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例四: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陕西白水杜康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贵妃酒厂、成都市红缘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古蔺县古蔺镇均诚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五: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对越南Ecowin能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行为保全案 ·案例六:曹培均等4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例七:王某某等13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及执行案 ·案例八:自贡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九:四川融桥仓储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案例十:大连银行成都分行与成都中港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强制执行案 NO.1 宽严相济守义持正,能动司法惩恶纾困——余强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强与唐某甲(女,被害人)婚后因感情不和分居,唐某甲提出离婚。余强多次求和未果,便购买菜刀、尖刀各一把伺机报复。经蹲点跟踪,余强了解到分居后唐某甲的生活轨迹,于2002年8月25日晚携带菜刀、尖刀在华蓥市清溪路蹲守。当晚11时许,唐某甲与侄儿唐某乙(男,被害人,殁年7岁)乘坐三轮车经过清溪路时,余强持刀逼停该三轮车,朝唐某甲的头部、背部等多处砍击数刀,唐某乙右大腿被砍中一 刀,余强弃刀逃离。随后,唐某甲的父母赶至现场并报警。唐某乙在送医途中死亡。经鉴定,唐某乙系被单刃锐器类工具致右大腿前内侧根部股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性休克死亡;唐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2年7月2日,余强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二审期间,余强亲属代为赔偿唐某甲和唐某乙亲属共计15万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强持刀砍杀被害人唐某甲,致其重伤二级,砍杀中致唐某乙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余强到案后坦白,认罪态度好,且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具有从宽处罚情节,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余强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本案为终审判决。宣判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华蓥市委政法委对被害人及家属予以司法救助。 专家点评 点评人:苏家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本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王树江主审,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王麟以检察员身份同庭履职。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演化为故意杀人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本案的公正判决彰显了法律权威,让人民群众真实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同时也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能动司法的生动展示,对现代婚姻家庭和社会公众具有十分重要的教育意义。从本案的审判效果来看,面对一起跨越20年的故意杀人案件,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庭审实质化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悉心梳理审查案件证据,抽丝剥茧还原时隔7733天的真相,准确查清案件事实,受到《今日说法》栏目跟踪报道,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和社会效果。从本案的法律适用来看,运用缜密的逻辑思维和辩证推理分析、确认证据材料,准确界定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罪界线,依照法律原则形成了正确妥当的裁判结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从本案的审判工作思路来看,坚持内外兼修、不枉不纵,在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努力修复社会关系,让受害人及其亲属得以慰藉,让犯罪分子真诚悔罪,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推荐单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NO.2 全链条严惩电诈犯罪,全方位守护群众财产——张健等73人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被告人张健从某科技公司的刘辉、王晓杰处定制所谓的“新基建”投资App后,邀约杨涛、李德灿等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张健等人对外宣称“新基建”项目系国家重点扶持项目,投资项目后定期按比例返本付息,年化收益超过100%。为骗取被害人信任,张健等人还同时在互联网上大肆发布关于“新基建”项目的虚假新闻报道和广告。张健等人为扩大诈骗范围,设立“老带新”激励机制,老投资人每推荐一名新投资人,推荐人可以得到被推荐人投资额9%的提成。为规避侦查,张健等人以“新基建”项目需涉密为由,要求被害人对外保密。2020年8月2日至28日,张健等人以高额返利为诱,利用“新基建”App诈骗5800余名被害人共计1400余万元。 张健为将诈骗所得资金变现,联系林耀强、黄宗颖、彭国森等人对赃款进行转移、取现,张健以转移、取现赃款总额的10%支付报酬。林耀强、黄宗颖、彭国森等人为顺利转移赃款,同时为逃避打击,从黄强等人处获取大量用于收取、转移资金的银行卡,黄强则按过账金额的8‰收取费用。 裁判结果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健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电信网络向不特定人发送信息,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秦其健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取现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黄强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张健等被告人14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秦其健等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黄强等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至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本案为终审判决。 专家点评 点评人:周洪波,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博士后、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四川省第二届“十大中青年法学专家” 本案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技术搭建App、推广诈骗信息,使得实施诈骗变得更为容易,以投资“新基建”获利为诱,骗取被害人财物,在短时间内诈骗5800余名被害人1400余万元。一方面反映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在辐射面、影响力等方面的巨大社会危险性;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追根溯源、顺藤摸瓜的重要性。本案作为对电信网络诈骗全链条打击的案件,较好地为司法机关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示范,对帮助开发诈骗工具的上游、具体实施诈骗活动的中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下游在同案中予以打击,相较将电信网络诈骗不同环节分案处理的方式而言,既实现了刑事打击“正本清源”的功能,又有利于在具体审判活动中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罪责相当的刑事政策。通过本案,我们还可以看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案全链条打击,对司法机关在办案质效方面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因此,本案在此方面形成的经验值得推广借鉴。 推荐单位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NO.3 依法严惩恶意知产侵权,保障优质白酒产业发展——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陕西白水杜康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贵妃酒厂、成都市红缘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古蔺县古蔺镇均诚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系第31295275号立体商标、第31295274号立体商标的权利人。前述商标核准使用在第33类:白酒、果酒等商品上,现在有效期内。两枚立体商标作为“泸州老窖特曲80版”的外包装,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使用,获得多项荣誉,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2022年,泸州老窖公司先后在线上线下20余家平台店铺及实体店中发现外包装与其两枚立体商标近似的“N15”、“UUUUU佳藏”白酒在售,销售范围遍布全国多个省市,覆盖京东、淘宝、拼多多、抖音等多个网络平台。前述白酒由陕西白水杜康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水杜康公司)、四川省贵妃酒厂(以下简称贵妃酒厂)、成都市红缘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缘酒业公司)合作生产、销售。红缘酒业公司对外宣称前述侵权白酒为引流产品,已实际销售10余万件。经泸州老窖公司通知要求停止侵权后,侵权白酒仍在继续销售。泸州老窖公司遂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水杜康公司、红缘酒业公司、贵妃酒厂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泸州老窖公司的两枚立体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故意在同类白酒商品上使用与泸州老窖两枚立体商标近似的商标,在泸州老窖公司发送律师函后,仍继续销售侵权白酒,主观恶意明显;同时,被诉两款侵权白酒销售范围广、获利金额大、产品质量低劣,对泸州老窖公司商誉影响较大,侵权情节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由于被告拒绝提供财会账簿供法院核查,故参考泸州老窖公司的主张和证据,以红缘酒业公司对外宣传的10万件作为本案被诉侵权白酒的生产、销售数量,根据泸州老窖公司一般商品的利润率及商标对侵权白酒的贡献率,计算侵权人的获利金额至少120余万元,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恶意及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按照赔偿基数的4倍确定赔偿数额,各项赔偿合计500余万元。 一审宣判后,白水杜康公司、红缘酒业公司、贵妃酒厂不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点评人:唐稷尧,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党委书记、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十大中青年法学专家(提名奖) 近年来,针对我省知名品牌白酒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居高不下,严重侵害了川酒品牌价值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本案作为四川法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优化酒业发展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树立了鲜明的司法导向,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具体而言,有如下几个值得肯定之处。其一,准确判断侵权责任类型。《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包装装潢的保护相对于《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具有补充性,人民法院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请求权竞合理论以商标侵权认定被告的侵权责任类型,符合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处理侵权活动的基本原理,定性准确。其二,全面阐释惩罚性赔偿条款中“故意”和“情节严重”要件。人民法院通过具体列举并运用本案所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且“情节严重”,形象、具体地揭示出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的内涵。其三,善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人民法院充分利用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妨碍制度,准确认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根据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情节恶劣程度、侵权后果严重程度综合认定赔偿倍数,最终,确定被告的侵权赔偿具体数额。本案是截至目前四川省内白酒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最高的案件,显著提高了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对在酒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落实、落细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引领作用。 推荐单位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NO.4 严厉打击黑恶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曹培均等4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1993年,曹培均在宜宾市高县曹克训砖厂工作期间,纠集他人,网罗吸毒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扩充势力,通过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等手段收购或逼停其他砖厂,阻止外地砖厂进入高县,实施垄断,在当地形成恶名。1997年至2004年,曹培均先后在省内外开设砖厂、建材厂等,扩充经济实力,组织人员施暴行凶,称霸一方。2004年起,为进一步攫取暴利,曹培均组建多家砖瓦协会,成立砖巡队地下执法,利诱或强迫当地砖厂加入协会,并通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非法垄断宜宾市砖瓦市场,其经济实力迅速膨胀,非法影响迅速扩大。利用聚敛的钱财,曹培均开办了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多家经济实体,通过高薪笼络、利益引诱等方式,将家族成员、砖厂老板、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等网罗进公司,采取论功行赏、奖惩并用的手段进行管理,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曹培均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长达20余年的时间内,该组织的44名犯罪人员有组织地通过暴力、威胁或者滋扰、纠缠、哄闹等“软暴力”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妨害公务、强迫交易等66起违法犯罪事实,非法资产逾50亿元。 裁判结果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曹培均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虚开发票罪等罪,与前罪故意伤害罪尚未执行的刑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4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9年至1年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的附加刑。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除一名被告人因量刑情节发生变化被改判量刑外,其余判项均予以维持。 专家点评 点评人:谭全万,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教授、四川省社会学学会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历来为《刑法》所严厉打击的重点。本案的处理,既体现了准确适用法律、严格进行常态化打击涉黑犯罪的需要;又体现了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将打击犯罪与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有机统一起来。第一,定性准确、法律适用正确。本案中,司法机关严格区分行政垄断行为与“软暴力”特征突出的新型犯罪手段,准确揭示出所谓的“行业协会”在本质上的涉黑性质。第二,正确识别组织成员,严格区分主从。本案涉案人员众多、影响面广,司法机关正确识别组织成员身份,严格区分组织者、骨干人员和其他参加者,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又提升了涉黑疑难案件处理的司法效率。第三,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能动作用,做到了既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要求。司法机关针对涉案企业的复杂情况,一方面坚决将“打财断血”的要求贯穿办案全过程,实现从根本上严厉打击涉黑犯罪;另一方面,司法机关推动成立资产代管小组,将监管托管涉黑财产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职工就业稳定相结合;第四,向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破解企业正常经营中的政策难题。本案的经验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借鉴意义。 推荐单位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NO.5 立足环资审判职能 创新生态修复模式——王某某等13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及执行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系四川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江某某系该公司员工。2020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陈某甲商议,由陈某甲收购野生猕猴后转运至宜宾,被告人江某某负责接收。随后,陈某甲找到被告人贺某某、陈某乙帮其收购、运输野生猕猴。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陈某甲、贺某某以每只1400元至2000元不等价格,从次尔某某等8人处分3次收购野生猕猴共112只并运至宜宾市交给江某某。王某某向陈某甲给付部分款项34万元。2021年1月31日,陈某甲、贺某某、陈某乙在运输收购的46只野生猕猴至宜宾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的46只猕猴被送到雅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寄养,这期间死亡14只。经鉴定,案涉物种均为猕猴,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为10000元/只。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等13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涉案猕猴存活部分的放归恢复方案》,给付生态服务和生物多样性损失、饲养救治费、死体保存费、无害化处置费、存活猕猴放归实施费、鉴定费等共计276.5万余元,以及惩罚性赔偿63万元。 裁判结果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13人的行为侵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制度,触犯《刑法》,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根据各被告人主、从犯等相关情节,分别判处8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判令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与野生动物相关的一切利用性活动。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等13人根据各自参与的程度,赔偿生态服务和生物多样性损失、存活猕猴放归实施费、惩罚性赔偿等共计339.5万余元。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生效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招标公告,确定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为涉案野生动物野化放归实施单位和无害化处理单位。32只涉案猕猴经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野化训练并经评估满足放归条件后,分两批在原栖息地进行了放归。专家通过猕猴佩戴的GPS项圈持续跟踪放归后的生存状态并每季度向法检两院报告,直至项圈自然脱落完全融入自然,确保野化放归取得实效。涉案死亡野生猕猴经行政机关审批进行无害化处理。 专家点评 点评人:詹炯,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四川省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案创新性判令被告对永久性损害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支付存活猕猴野化训练费用,保障野生猕猴顺利放归自然,探索出野生动物野化放归生态处置新路径。在传统司法模式下,违法者服刑受罚,但生态环境损害依然存在。人民法院能够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积极探索该案中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化放归的生态环境恢复新模式。明确死体保存、无害化处理、放归恢复方案、惩罚性赔偿等具体内容及费用,确保生态恢复“看得见、能实现”。本案对于被告人判处从业禁止处置措施,判决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与野生动物相关的一切利用性活动,实现赔偿和非刑罚处置并举方案。从本案的创新性审判执行方式可以看出,本案的野生猕猴案例很有可能从个案变成一个示范案例,进而形成一个野生动物生态修复模式在全国推广,成为全国具有标杆意义的案例。 推荐单位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责任编辑:scfzcmw-edito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