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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合江荔枝寄递降费助“荔”甜遍全国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李欣璐 合江荔枝是当地著名农产品,因其皮薄核小、果肉晶莹而远销海内外。此前,荔枝上市期间,当地荔枝鲜果寄递价格还高于周边地区,过高的寄递成本严重制约了荔枝外销。合江县民营办立即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快递企业合理调整寄递价格。据统计,2023年节约荔枝鲜果寄递费用约500万元。此外,该县还以此为契机,助力建成县域统仓共配物流分拣中心,降低全域物流成本,为中小微企业节约寄递成本3600余万元。近日,省民营办联合省委政法委连续五年评选四川省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评出的十大典型案例涵盖民事审判、检察监督、行政协调、行政执法等多种类型,反映了各地各部门在民营企业权益保护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案例一 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办理“三聚氰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 2012年初,原四川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员工尹某某离职后将在职期间获取的A公司三聚氰胺生产核心技术(技术秘密),通过宁波一家设计院非法披露给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4年采用A公司三聚氰胺生产技术建成一套年产5万吨三聚氰胺生产装置并投产。2014年8月,A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向眉山市公安局报案,经侦查,锁定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某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宁波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通过A公司前员工尹某某非法获取三聚氰胺技术秘密用于生产经营的违法事实。 2016年3月14日起,在眉山市科技局、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专家暨博士服务团的帮助指导下,A公司就专利号为201110108644.9,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的发明专利和“加压气相淬冷法生产三聚氰胺的方法及使用该方法的生产系统”相关技术秘密被侵权案件,先后向眉山中院、成都中院、广东高院和最高法起诉和提起上诉。202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因“三聚氰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18亿元,并销毁侵权生产装置。 【典型意义】有效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公平公正护航经济创新发展,对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的公信力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利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振企业投资信心。本案从立案到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历时8年,判决结果充分彰显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坚定态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国有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的一体对待、平等保护。 案例二 宜宾市委统战部助力民企化解停车区安全隐患 四川某茶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是民营资本发起成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宜宾市翠屏区金秋湖镇打造10万亩生态早茶基地,建成产业科技园。2022年8月,在省委统战部部长与民营企业家“面对面+键对键”活动中,B公司负责人反映G85银昆高速公路(内宜段)金秋湖停车区因安全隐患从2020年封闭至今,给该产业科技园形象展示和企业生产经营带来较大影响,制约了该区域茶产业和文旅产业发展。 省委统战部、省交通运输厅等省直部门会同宜宾市委统战部就金秋湖停车区相关问题进行实地勘查、现场办公,紧盯企业反映诉求,推动化解企业发展难题。一是党政高位推动,发挥市委统战工作领导小组牵总作用,组建专班、制定方案、督办落实,协商确定整治项目资金来源,即,由市、区财政按项目结算总金额的70%给予奖补扶持,B公司承担总费用的30%。二是部门高效联动,启动“吹哨”机制,通过提请市领导定期调度、逐级分办交办、积极向上汇报等方式直击问题根源,全力推动涉及多部门工作或需上级单位给予支持事项,提升解决效率。三是督导高压促动,按照企业诉求处理权限和属地情况明确责任单位,市委目标绩效办跟进督办直至问题销号,严格考核、奖惩逗硬,形成全链条闭环式管理。2023年3月,省、市交通部门完成项目设计方案审批,施工单位进场建设。2023年7月,停车区安全隐患整治工程竣工验收。 【典型意义】宜宾市委统战部主动担当作为、用心用情服务、依法合规处理、多方协同破解历史问题,将解决企业实际困难作为优化营商环境一号工程统筹推进。本案中,宜宾市委统战部通过民企诉求服务“直通车”的方式,竭力解决民营企业重大难点问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振了企业发展信心,推动形成了统一战线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局面,对多元化解纠纷法治化建设起到示范作用。 案例三 乐山市金口河区法院助力数家工业硅企业破产重整 四川乐山某电力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11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C系公司)和四川乐山某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工业硅设计产能23万吨,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是乐山市金口河区支柱型民营企业、乐山市重要的硅材料上游企业。受国际国内市场波动等因素叠加影响,两家公司陆续陷入财务困境,累计负债总额高达30.8亿元,问题突出。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府—院—企”多方互动,市、区联动强力推进。采用主要债权人、职工代表、债务人、意向投资人等多方共同推荐的方式选定临时管理人开展预重整工作,模拟测算提高重整效率;将C系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和D公司协同重整,推动相关工业硅企业一体化整合,实现企业集团整体脱困;采取管理人、法院、债委会主席“三方确认”运行模式监督资金支付分配。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2年3月30日、2022年8月10日、2022年9月26日裁决对C系公司和D公司进行预重整、重整、实质合并重整,2022年12月26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期间累计对接3个省市、12家政府机构、5家中基层法院,完成公司股权、土地、采矿权等解封、解押80余次,注销原银行账户100余个。2023年9月28日,重整资金6.9亿元全部到位,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完毕,公司涅槃重生。 【典型意义】本案是运用破产重整程序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风险,实现破茧重生的典型案例,也是人民法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审判工作现代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典型案例,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法治化与专业化,与属地政府、破产管理人通力协作。重整期间,既保存债务人企业核心资产、最大可能维护企业运营价值,又坚持“生产不停、员工不散、市场不丢、税源不断”,实现710名职工全部稳岗就业,销售收入12亿元,上缴税收7500万元,真正起到了“保企业、保债权、保民生”的三重保护效果。 案例四 绵阳市涪城区法院促进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 2022年6月1日,四川某商贸公司(小微企业,以下简称E公司)和四川某建筑公司(国有全资企业,以下简称F公司)签订了《某体育公园钢材采购项目》,F公司向E公司购买钢筋,双方约定剩余3%货款资金待项目完工后一次性支付,但项目完工后,F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剩余3%的货款。故E公司起诉要求F公司支付3%的货款,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经查明,2023年4月28日,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某体育公园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在网络中发表推文称公园已基本达到开园条件。 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公园开放使用事关广大市民的人身安全,某体育公园允许广大市民入园并举行全民健身活动,足以证明双方约定项目已完工,总货款剩余3%的货款已达到支付条件。作为国有全资企业的F公司除抗辩支付条件外,还以作为小微企业的E公司不接受汇票支付方式为由未支付货款,其抗辩理由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其拖欠行为也不符合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客观上阻碍了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最终,判决F公司向E公司支付3%的货款,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典型意义】应收账款拖欠是民营企业普遍面临的难题。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准确认定支付条件,促进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是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释放出增强民营企业信心、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积极信号,对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导向作用,引导广大中小企业维护自身权益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五 合江县“统仓共配”化解县域民企反映物流成本过高诉求 泸州市合江县拥有丰富的农产品资源,其中荔枝种植面积超30万亩,产值稳定在20亿元以上。合江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助企纾困服务中接到多家企业和种植户投诉反映:在农产品上市时节,快递企业不仅未给予“量大从优”的优惠,寄递价格还高于周边地区,严重制约农产品外销。 合江县民营办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县10家快递企业站点进行监督采价,赴汶川、苍溪、江津、赤水四地展开外调,收集汇总贵州、重庆、四川三省市快递行业收费政策。随即约谈相关快递企业,开展《价格法》《反垄断法》等释法宣传,指导企业按照一般生鲜水果收费标准,合理调整荔枝的寄递价格,并对龙头企业和大型农专社给予7.5折的邮费优惠。据统计,2023年荔枝鲜果物流成本降低25%,节约寄递费用约500万元。 为进一步降本减负,合江县政府出资340万元,划拨土地60亩,整合快递、商贸物流、供销等资源,助力中荔集团投资建成县域统仓共配物流分拣中心。该中心拥有ASS(自动化仓储系统)、WMS或RFID(仓库管理系统)等先进的自动化分拣设施设备,实现统一分拣、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目前,物流中心日均可承接20万件快递中转分拨,普通快递寄递费用平均降低0.5元/件,2023年为中小微企业节约寄递成本3600余万元。为进一步畅通物流终端网络,合江县不断完善“县、镇、村”三级电商服务体系,建成镇街电商服务中心13个、村级电商服务站196个,实现快递“村村通”,节约农村快递物流运营成本近10%,提升快递运送时效20%以上。 【典型意义】合江县针对商户普遍反映物流成本高的难题,整合全县快递物流行业资源,推动农产品精深加工、电子商务、外贸物流等配套行业融合发展,建成中荔果蔬进出口中心和县域统仓共配物流分拣中心,有效化解县域物流寄递成本高的难题。本案中,合江县积极作为,以农产品邮寄费用整改为切入点,推动降低全域物流成本,不仅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更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为企业发展增添了强劲动力,是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 案例六 南充市司法局办理某公司不服人民政府不予行政赔偿提起行政复议案 2017年12月,南充市某地人民政府在环保督察集中整治中强制拆除了南充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砂石场,G公司对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南充市某地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判决对G公司作出行政补偿决定。南充市某地人民政府以被强制拆除的砂石场没有取得水务、海事、自然资源、环保等多个职能部门许可,不具有合法性,属集中整治执法对象,且其未按限期拆除通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强制执法,本身具有放任被执法的不良后果发生的过错,作出不予行政赔偿的决定。G公司收到南充市某地人民政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后,提起了行政复议。 2023年7月24日,收到G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南充市司法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科室及企业法律服务团联合成立调查组,先后多次到涉案砂石场实地深入调查。经调查了解,申请人于2010年经与水利局协议搬迁到现址,已生产多年,在2017年开展的环保督察集中整治中被强制拆除。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调查组组织当事双方举行听证会,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同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分歧过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经复议机关审查,本案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定强制拆除违法,应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的情况下,南充市某地人民政府直接认定砂石场不具有合法性超越职权,认定G公司自身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适用法律错误。2023年11月,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南充市某地人民政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典型意义】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带头依法行政、执法,不让权力滥用,是对企业最好的关爱。行政机关若不依法执法,不仅给政府形象造成影响,也可能因违法行政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并因执法过错导致政府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本案中,复议机关坚持“有错必纠”原则,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在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案例七 崇州市检察院对被告人分案处理,助力企业依法依规发展 崇州市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经营范围为液化气充装销售、化工产品销售等。文某某案发前系H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先后雇佣王某某等4人负责H公司运营管理、财务管理、液化气灌装、生产安全等工作。2019年12月至2021年10月期间,H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二甲醚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青某处购入2022万余元二甲醚,通过将二甲醚混装入液化石油气中的方式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已销售完毕。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查获的H公司销售液化气气罐进行取样鉴定,二甲醚含量均超过60%,判定为不合格。 崇州市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将H公司与文某某等5名被告人分案处理。2022年7月8日,崇州市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5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主犯文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10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步对该涉案企业启动企业合规整改,协同崇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随机选任5名专业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对H公司确定七个月合规考察期限,指导企业完善合规计划、实施整改。2023年2月9日,经第三方组织考察评估验收,H公司合规整改合格,基于合规整改增设57个岗位、增聘57名员工,共计解决就业100余人。2023年3月22日,崇州市检察院经过开展认罪认罚、公开听证等程序,对H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为促进液化气行业治理,2022年12月23日,崇州市检察院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助推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堵塞漏洞。 【典型意义】本案中,崇州市检察院审慎启动合规程序,依法探索对涉案企业和主要责任人员分案处理,为企业依法依规发展提供重生之机。充分利用第三方监督机制,从防范刑事风险出发,深入查找燃气生产经营企业自身违法犯罪风险及危化品行业领域全链条衍生风险点,推动完善落实具有高适配度、高可行性的整改措施,促成实质性整改。同时,将平等保护的“司法红利”,由个案合规延伸至行业治理,切实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是企业合规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成功典范案例。 案例八 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以“法治+枫桥”化解涉税争议 威远县某民营企业因长期未纳税申报且无法联系,被依法认定为非正常户。经主管税务机关宣传告知,2023年10月该企业负责人到办税服务厅申请解除非正常户认定和办理注销。办理过程中,该企业负责人表示不接受解除非正常户认定需依法接受行政处罚的规定,并以其一直未生产经营为理由,要求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注销,引发涉税争议。 内江市主管税务机关积极践行“枫桥经验”,第一时间召集公职律师和调解员,引导当事人到税费调解室,了解争议情况及诉求,为其详细解释注销税务登记相关流程及影响。为顺利帮助该企业解除非正常户认定,避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主管税务机关综合考虑其经营状况和纳税义务履行情况,深入贯彻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及裁量基准,确认其符合解除非正常户认定的条件,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在“法治+枫桥”税费争议调解模式下,主管税务机关获得当事人理解支持,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于2023年11月14日成功解除该企业非正常户认定,帮助其在2023年11月15日顺利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典型意义】本案中,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包容审慎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创新融合“法治账图+枫桥经验”,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化解新模式,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暖心、便捷、高效的服务和帮助,切实优化了税收法治营商环境。 案例九 达州市市场监管局督促供水企业降费,为商家节约成本近170万元 2022年12月,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供水企业收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部分供水企业以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方式不执行政府指导价,遂对涉嫌违法的三家供水企业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达州市涉事三家供水企业违规将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商超等小微企业等4377户按照特种行业用水范围收取水费,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3至4元/吨,特种行业用水标准5至6元/吨,每户多收取用水价格2元/吨。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责令涉案三家供水企业将4377户不属于特种行业用水范围的用户调整到非居民生活用水类别进行收费,并分别予以行政处罚。收费标准调整后,预计每年可降低4377户商家用水成本近170万元,有效助力餐饮、商超等小微企业的复苏发展。同时,通过该系列案件的查办,引导辖区内全部供水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因经营性质转变导致用水性质类别改变的用户,据此调整500余家用户的用水类别,指导供水企业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用水性质核查流程,推动水价政策严格规范执行。 【典型意义】本案中,水费价格看似不多,却是“细水长流”,不合理水价收费直接影响小微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政府公信力。达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此次专项检查,对辖区内的供水企业进行法治宣传,督促企业做好收费类别管理,及时根据用户经营业态调整收费类别,切实将政府惠民惠企政策传递到经营主体,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监管为民”的工作理念。 案例十 广元市昭化区检察院跨省协作推动企业合规整改 2009年至2021年期间,太原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通过时任太原铁路局副局长杨某某和时任太原铁路局土地房屋管理处处长孙某某在太原铁路局职工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打招呼”,帮助I公司顺利承揽太原铁路局4个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总造价超12亿元。刘某某安排I公司总会计师赵某在集团公司财务中报销列支行贿款,先后送予杨某某、孙某某财物,折合共计900余万元。I公司将中标的项目交由集团分公司具体实施,并与分公司约定按项目结算价的3.125%收取“管理费”。I公司收到工程进度款后,累计收取“管理费”3812.85万元。经鉴定,I公司获得净利润为1611.47万元。案发后,I公司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广元市昭化区检察院受理同级监委以I公司及单位负责人刘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移送案件后,前往涉案企业所在地,走访市场监管、税务、住建、社保、派出所、居委会等十余家单位,与涉案企业相关人员开展座谈,全面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经调查,该涉案企业是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有参保职工700余人,历年来足额缴纳职工保险,年均上缴税款4800余万元,荣获国家级工程质量最高奖“鲁班奖”等多项荣誉。广元市昭化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民营企业具备通过合规整改重回守法经营正轨的良好基础,按程序审批启动了企业合规案件办理。在省、市检察院的指导下,广元市昭化区检察院与企业所在地的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签订联合开展合规审查工作协议,委托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为期3个月的合规整改并验收合格。广元市昭化区检察院经商请纪委监委和省、市检察院审批同意后,依法对I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单位负责人刘某某提起公诉后被同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异地协作跨省合规整改的典型案例。四川、山西两省三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联动“同频共振”,确立“委托方发起”“受托方协助”“第三方执行”的合规考察异地协作模式,明确工作内容、措施和各自责权,合力破解异地启动企业合规协作难题。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积极稳妥、宽严相济原则,严把事实证据审查关、法律适用关,注重审查发现案件反映的企业合规问题,帮助涉案民营企业通过合规整改弥补经营过程中的缺陷,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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