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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反复强调却总有人不以为然。按理说“吃一堑长一智”,通常都会痛改前非,可偏偏有人不吸取教训,再次酒后驾驶。 案情简要:2024年5月14日22时许,驾驶人屈某强酒后驾驶牌号为川Y3M***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巴州区龙湖路由容邦万达向通佛路方向行驶,行至龙湖中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屈某强酒精含量为45mg/100m1。经查,屈某强于2015年12月31日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行政处罚。屈某强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罚款一之规定,现决定对屈某强处行政拘留,罚款一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巴中公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安全风险突出,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自觉抵制、主动劝阻,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守法文明出行。(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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