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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驾驶未登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妻子重伤后死亡事故责任咋划分? ...

2024-6-21 08:55| 来源: 四川法治报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曾昌文


  80岁老人黄某无证驾驶未登记的电动三轮摩托车,搭乘78岁的妻子何某在路上行驶时,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何某颅脑受损重伤后死亡。因无法判断事故成因,公安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划分……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周某和黄某各承担45%的损失责任,死者何某因知晓搭乘无证驾驶机动车具有安全隐患却仍然搭乘,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险境地,而承担10%的损失责任。

  事件回顾

  无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2023年3月7日上午,周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邛崃市邛芦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邛芦路大同镇境内某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右侧一辆电动三轮摩托车时,造成电动三轮摩托车侧翻,驾车人黄某及其妻子何某受伤。邛崃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警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照相、勘查,并于3月31日以“无法查清事故基本事实,事故成因无法判断,不能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为由,未对事故责任作出划分。

  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显示,周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转向系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超限,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六条相关要求;黄某驾驶的未登记电动三轮摩托车为机动车中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

  事故发生后,何某被紧急送往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6月27日办理出院回家。7月7日,何某因气管套管脱落呼吸困难再次进入该院住院治疗,7月9

  日办理出院回家。8月8日,何某再次因呼吸困难

  进入该院住院治疗,8月11日办理出院回家。8月15日,何某在家中死亡。经邛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何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受损死亡。

  何某受伤至死亡共经历161天,其间3次住院合计117天(含在ICU治疗42天),在家休养44天,产生门诊及住院费近25万元,尚欠21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周某垫付何某医疗费2.2万元、丧葬费4.25万元,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3万元。

  2023年8月16日,邛崃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在“调查交通事故得到的事实”部分增加记载了“何某于2023年7月27日办理出院回家,后于2023年8月15日18时24分许在家中死亡”。

  法院判决

  死者承担10%损害后果

  何某离世后,丈夫黄某与5名子女于今年1月将周某、某田物流公司、某康物流公司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6名原告损失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共计60万余元,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损失由周某、某田物流公司、某康物流公司连带承担70%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邛崃市法院受理该案后,于近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法院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及何某受伤住院治疗及死亡的基本事实外,同时还查明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分别挂靠于某田物流公司和某康物流公司,周某系实际车主。

  周某辩称,事发时,自己是正常超车,与原告并无接触,是原告自己驾车碰到路边围栏后侧翻的,自己不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自己是涉案牵引车和挂车的实际车主,牵引车挂靠于某田物流,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挂车挂靠于某康物流处,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保险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承保涉案牵引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等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原告黄某无证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黄某、周某及何某对于本案损失民事责任的分担。根据审理认定的事实,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搭乘黄某无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具有一定安全隐患却仍然搭乘,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险境地,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据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酌情确定本案损失由黄某、周某各负担45%,剩余10%由何某自行承担。因周某所驾车辆分别挂靠于某田物流和某康物流,原告诉请某田物流和某康物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予支持;虽然保险公司主张周某所驾车辆超载,商业三者险应当免赔,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经过审理,邛崃市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判决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赔偿6名原告各项损失82673.26元,支付何某生前住院治疗医疗费211068.68元,支付被告周某代为垫付费用36643.42元,驳回6名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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