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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4日17时45分许,雷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一辆川Y牌的小型轿车,从巴州区花丛粮站小区出发,沿莲花街往北环线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莲花街103号外路段处时,与停在路边的另一辆川Y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雷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随后17时47分许,雷某又行驶至玉堂大桥处时,与桥面隔离栏发生碰撞,隔离栏散落碰撞到一旁停靠的川Y牌小型轿车,发生擦挂后,雷某又驾车离开事故现场;17时55分许,雷某行驶至玉堂大桥右转时,与川G牌小型汽车发生擦挂,雷某第三次驾车离开事故现场。 本次事故造成四车受损以及隔离栏受损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雷某的行为构成了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 巴中公安交警普法 一、肇事逃逸后果有多严重? 1、责任认定重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损害赔偿重 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3、行政处罚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造成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造成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的处罚。 4、刑事责任重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这两种行为将从重处罚。 1、如果发生事故后,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将被害人隐藏、抛弃或者移动至危险地段等行为,使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发生再次辗压等事故死亡的,应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肇事者让同车人顶替或者打电话让人来现场顶替;肇事者逃离现场后叫顶替者到现场或者去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两种行为不仅属于“肇事逃逸”而且指使他人做伪证,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肇事者要从重处罚,顶替者,构成犯罪的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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