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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周靖熊勇)四川高院终审裁定,维持眉山中院对中国知识产权第一大案“三聚氰胺案”中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 11月29日下午,受四川高院委托,眉山中院对尹明大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二审进行公开宣判,四川高院驳回尹明大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的一审判决中,眉山中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尹明大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80万元。 2016年3月,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象)向眉山中院提起诉讼,称其技术秘密被前员工尹明大泄露。眉山中院受理该案后,随即安排成立两个证据保全专班,前往山东德州及浙江宁波实施证据保全。上述证据在四川金象后续诉讼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因案件管辖等问题,四川金象撤回了在眉山中院的民事诉讼,另行在其他法院提起专利技术侵权诉讼和侵害商业秘密诉讼。 眉山中院一审认为,尹明大在任职期间,掌握四川金象“三聚氰胺”关键生产技术,在擅自离职后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生产技术,给四川金象造成的损失数额为35009.67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021年11月19日,眉山中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尹明大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80万元。 一审判决后,尹明大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提出涉案技术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其对四川金象公司不具有保密义务、眉山中院无管辖权、一审判定证据不足等上诉理由。 四川高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认定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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