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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夏菲妮 某村组土地被统征后,“空挂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自然资源局支付对应的房屋安置补偿款,这一诉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某街道与相对人签了补偿协议并支付了补偿款后就能任性强拆?近日,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发布自然资源领域典型案例。记者今日整理其中4起典型案例予以报道。 案例一 签了协议付了补偿款就可强拆?街道办违法 2020年5月20日,某县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甲方某街道办事处与乙方林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如逾期未拆除,甲方不予奖励,并有权处理乙方房屋及其附属物,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2021年1月20日,在补偿安置到位后,因林某未主动拆除腾退,案涉房屋及附着物被某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拆除。林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街道办事处实施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在依法补偿后,被征收人阻挠征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某街道办事处通过与相对人签订协议方式为自身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并实施强制拆除,既超越法定职权,也违反法定程序,遂判决确认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林某房屋的行为违法。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获得法律的明确授权,否则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集体土地征收中,法律明确“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的是加大对行政机关征收补偿安置的监督力度,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但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单纯追求征收效率,通过协议自设行政强制权并直接实施强拆,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本案明确在补偿协议中设定的强制执行权无效,据此实施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违法,清晰界定了行政机关通过协议方式开展征收工作的法治边界,为行政机关依法开展集体土地征收指明了路径,有效维护国家集体土地征收的法治秩序。 案例二 砖厂关停未复耕土地自然资源局须履职 1997年3月21日,某村民委员会将该村部分土地及荒山划给村民李某某,用于开办某页岩机砖厂。该砖厂占地面积7000余平方米,位于某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2013年12月,为响应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该砖厂注销登记。2014年5月,原某县国土资源局对该砖厂作出采矿许可证注销通知,并要求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对过采区进行地貌恢复、对宜耕地进行复垦等工作。但上述要求未得到履行,该砖厂用地被李某某非法占用。截至2021年7月,原某县国土资源局未履行监管及行政处罚职责。2021年7月,某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发出《环境保护检察整改通知书》,函告相关部门整改;向李某某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拆除未经批准占地建设的设备和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2021年12月16日,经现场勘验发现,矿场存在经营活动,设备和建筑物仍未全部拆除,矿区未得到全面有效复垦。2022年1月17日,某县检察院以某县自然资源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某县自然资源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怠于行使对案涉砖厂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管职责,导致案涉砖厂被关停后长达8年时间里,土地资源损害持续,矿区未全面有效复垦,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的状态。遂判令某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对案涉砖厂从事生产建设活动所毁损的土地继续履行土地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监管职责。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自然保护区内因政策性关停砖厂后,土地长期未予治理修复而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历史遗留问题不应当成为耕地长期不能复耕的理由,本案中,法院对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是否履职到位采取实质性审查,为类案中如何解决因历史原因导致的耕地治理恢复难题提供了裁判思路,也为行政机关履行耕地保护职责提供了行为指引,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筑牢耕地保护红线。同时本案严格落实“判后回访”要求,实时掌握行政机关履职情况,已修复土地面积6676平方米,共同守护“天府粮仓”。 案例三 “空挂户”要求房屋安置补偿款法院驳回 唐某、杨某某夫妻及其子唐某甲原系甲县人。2000年11月,唐某、杨某某夫妻以投亲为由将户籍迁至乙市(县级市)某村组,为农业人口。后又将唐某甲户籍迁入,为非农业人口。但唐某等3人并未在该村组生活。2011年,该村组土地被统征。2021年7月,唐某等3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乙市自然资源局向唐某等3人支付房屋安置补偿款。 2022年3月,甲市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查明:唐某等3人在乙市某村组未取得承包地及宅基地,未在该村组建房及生产生活,未履行村民义务也未参与过村组权益分配,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均不认可唐某等3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另查明,唐某等3人另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村组支付土地补偿费用。法院经一审、二审、再审审理,判决驳回唐某等3人诉讼请求。 2022年12月,甲市检察院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 在土地征收补偿领域,仅迁入户口,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以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俗称“空挂户”),但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现象时有发生。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查清当事人“空挂户”身份,明确其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而依职权开展检察监督,防止“空挂户”钻法律政策漏洞不当得利,有效维护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秩序。 案例四 非法占用耕地堆放建渣获刑+复垦土地 2020年3月至9月,杨某与某市某村村民签订租地协议,约定租用40亩土地修建养猪场,但因环评未通过和部分村民阻拦未实际修建。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杨某擅自在租用的土地上违法堆放黄泥巴、建渣、泥夹石及筛洗泥夹石,造成了土地破坏。 2022年8月,某市自然资源局对杨某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司法鉴定,杨某实际违法占用土地总面积26.29亩,涉及耕地22.04亩(含永久基本农田17.61亩),其中,属于严重破坏的耕地16.05亩(含永久基本农田14.01亩),属于一般破坏的耕地5.99亩(含永久基本农田3.6亩)。因杨某违法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2年11月,某市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移送某市公安局。该案件经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今年1月,某市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杨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月,法院判决杨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责令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案涉《土地复垦方案》对土地进行复垦,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杨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依照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当事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杨某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还损害了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的民事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强化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协作配合,向全社会持续释放对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的信号。 典型案例名单: 案例一:林某诉某街道办事处强拆房屋案 案例二:丁某诉某区政府土地征收补偿案 案例三:某县检察院诉某县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四:唐某、杨某某、唐某甲诉乙市自然资源局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职责检察监督案 案例五:黄某诉某区政府等强制清除地上物检察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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