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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8日21时45分许,张某阳持C1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Y63***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56号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70mg/100ml,张某阳的行为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2023年6月16日张某阳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甘孜州康定市公安局康定大队处罚,张某阳的行为构成了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巴中公安交警提醒: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不论何时何地,不管间隔多长时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均属于“二次酒驾”。(巴中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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