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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2024年度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炮制企业相关网络谣言615条恶势力 ...

2025-1-16 07:46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张磊

  昨(15)日,省发展改革委、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四川省税务局联合举行2024年度四川省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六部门有关负责人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省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工作体系和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维权合力进一步强化,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和维护。为更好展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成效,充分发挥各级行政、司法职能部门在依法维权方面的主导作用,我省已连续6年开展全省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评选工作,有效加大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着力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4年12月,省发展改革委、省委政法委联合省纪委监委、省高院、省司法厅等省直单位(部门),对各级各部门推荐的192件案例进行初评、复评、终评、公示,评选出了2024年度四川省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件的办理单位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税务、海关等多个部门,涵盖民商事审判、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等多个类别,呈现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突出靠前调解复杂矛盾纠纷、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创新探索智慧监管执法、依法挽救陷入困境民营企业等五大鲜明特点,为处理职业打假、网络犯罪等新型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本报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报道。

  下一步,我省将在继续畅通诉求反映渠道、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基础上,从强化法治保障、扎实开展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专项行动、健全民营企业全方位服务体系等方面重点发力,进一步开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工作,全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推动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提供有力支撑。

  十大典型案例目录

  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跨省强制执行侵害“蜜胺”技术秘密案

  2.中共遂宁市委统战部破解某集团两大历史遗留问题案

  3.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办理舒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4.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成都市某粮油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立案监督案

  5.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误导消费者投诉举报不调解、不立案案

  6.大竹县人民法院办理大竹县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7.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办理雅安市名山区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熊某擅自堆放固体废物案

  8.四川省税务局办理某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案

  9.泸州海关化解某企业自贸协定优惠税率认定税收争议案

  10.丹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丹棱县砂石A公司与洪雅县砂石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跨省强制执行侵害“蜜胺”技术秘密案

  申请执行人四川某化工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某化工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执行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判令山东某化工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四川某化工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所生产的三聚氰胺产品,销毁其年产10万吨三聚氰胺项目(一期)中涉及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等,并赔偿造成的损失9800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对金钱给付义务强制执行完毕,但山东某化工公司对生效判决确定的销毁设备等行为义务一直未主动履行,且存在继续侵权行为。同时,四川某化工公司与山东某化工公司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存在3起关联案件,与本案均系同一侵权行为所导致。

  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行为义务拒不履行,且存在多起跨省域重大关联案件,依靠原执行法院的有限力量难以确保执行效果。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督促执行,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靠前指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执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筹指导下,三级法院坚持尊重生效判决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多次组织磋商和谈,最终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签订协议,以4.4亿元“一揽子”解决因同一侵权行为引发的4起关联案件,包括正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中的2起知识产权赔偿纠纷,山东某化工公司已建涉案生产线可继续生产经营。截至2024年7月8日,和解协议约定的4.4亿元已全部汇入四川某化工公司指定账户。因山东某化工公司已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建国以来执行标的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交叉执行第一案”。执行法院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与被执行人所在地党委、政府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密切沟通、释明利害,最终实现破局,促成双方对本案及后续系列诉讼纠纷达成和解。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以专利许可费等方式,让已有设备持续创造经济利益,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积极价值”,代替拆除设备的“消极价值”,既成功兑现胜诉权益,又让地方龙头企业实现已投资生产线的合法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了“执行一个案件,保护两方企业,保障两地经济发展”的良好效果。

  ■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办理舒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2023年9月,成都市新都区一企业报案称,“有一网络水军团伙在互联网上发布其负面虚假信息”。接报后,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迅速组成专案组,经过案件前期侦查,查明了一个以舒某某为首的利用网络新闻媒体影响力对企业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团伙。2023年12月,专案组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抓获主犯舒某某、业务员王某某等6人、媒体记者刘某等2人,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扣押电脑7台、手机20余部、假印章1枚。经查,2020年至2023年12月,该团伙注册文化传媒公司4家,雇佣记者刘某等2人充当写手,炮制企业相关网络谣言615条,并利用搜狐财经、微信公众号等各平台的7个自媒体账号进行发布炒作。同时,舒某某等人冒充媒体编辑、记者身份,勾连财经公关公司,以影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舆情审核、公司首次公开募股(IPO)及公司股票市值等理由为要挟,采用向企业发送采访函、发布负面信息等手段,强制威逼受害企业与其建立表面为“征订报刊、广告投放”等形式的“媒体合作”关系。根据企业规模和资金实力,该团伙收取2万元到20万元不等的“合作费用”。据统计,该团伙共计侵害企业102家,遍及全国24省55市,涉案金额1800余万元。

  2024年8月,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依法将舒某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向新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0月,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将该犯罪团伙认定为恶势力组织,以敲诈勒索罪向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中,犯罪团伙通过发送采访函、发布负面信息等方式,利用企业难以辨别商业运作和违法犯罪的界限,以合作为由实施敲诈勒索。该案通过清晰的法律认定,强调了通过暗示性恐吓、威胁等不法手段迫使他人间接交出财物的违法性;其次,专案组从涉案团伙的犯罪手法、受害企业被心理压制等多渠道入手,收集大量客观证据佐证各犯罪构成要件,形成对“敲诈勒索罪”的廓清和框定,并揭示了“心理压制”作为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办案过程中,公检双方对该团伙是否构成恶势力进行了深入探讨,专案组通过细致调查,最终确认该团伙注册了虚假媒体、成立了传媒公司,并与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形成了固定模式的合作,专门针对企业实施敲诈勒索。该团伙的犯罪手法固定且高效,运作模式高度组织化,分工明确,从媒体注册、信息发布到资金流转、对企业施压等各方面都有清晰的职责划分,表现出典型的恶势力特征。这一认定凸显了该团伙的社会危害性和组织性,其是以合法外衣掩盖违法行为,实施精密策划的犯罪活动。

  典型意义

  该案恶势力犯罪团伙利用网络新闻媒体的影响力对企业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模式隐蔽,掠取大量非法利益,对企业及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害,严重扰乱营商环境。该案的侦破有力维护了辖区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秩序,通过震慑犯罪分子,对推动行业乱象治理,倡导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成都市某粮油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立案监督案

  2022年3月,河南省某粮油公司与成都市某粮油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采购玉米原油1600吨。合同约定,若有质量争议,由双方共同抽样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2022年5月,河南省某粮油公司通知成都市某粮油公司,后者交付的4车共计140.3吨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前者已单方面对该批产品取样和摄像,并将该批玉米原油全部卸入其油罐。2022年6月,河南省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无检验结论的情况下,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2022年7月,当地公安机关以“成都市某粮油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由立案侦查,并向成都市某粮油公司发函要求配合调查,之后未再采取任何侦查措施。2024年1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成都市某粮油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立案监督线索。2024年2月,河南省某县公安局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撤销案件。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依托“府检联动”工作机制,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共同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在了解该企业出厂产品质量和经营记录,并在依法实地检测和多方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核实成都市某粮油公司生产的每一批产品均有检测报告,涉案批次玉米油符合“GB/T19111-2017玉米油”标准,无质量问题。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将该立案监督线索移送河南省某县检察院,该院从便于取证的角度,委托邛崃市检察院协助调查。经核实案件事实、证据,河南某县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的理由不充分,遂监督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在两地检察机关的监督履职下,当地公安机关撤销了成都市某粮油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护企检察官”与“府检联动”机制优势,开展异地检察协作,实现了从收集企业法律监督诉求,到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核查案件事实、证据,再到异地检察协作监督公安机关撤案的履职模式。检察机关经多方协同,合力破解监督难题,防止“以刑代民”“趋利性执法”等问题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减轻了企业诉累,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法治环境,最大程度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误导消费者投诉举报不调解、不立案案

  2024年3月18日,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人称,其在超市购买的罗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盐焗花生标注“开袋即食”误导消费者,属于标签虚假标注。投诉举报人认为,涉案产品属于带壳产品,而壳并不能食用,其标注“开袋即食”明显存在误导消费者,据此可认定涉案产品食用方法与标签内容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经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相关法规和标准未对“开袋即食”作出明确规定,该公司生产销售盐焗花生标注“开袋即食”不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该产品包装标注“开袋即食”不构成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该投诉举报不调解不立案,并将相关答复情况通过邮政挂号信寄给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对回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罗江区人民政府受理后,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投诉举报程序、处理情况等进行答辩,罗江区人民政府认为辖区市场监管局具有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处理情况程序合法。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食用方法为“开袋即食”,现有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规定未对“开袋即食”作出明确规定;带壳花生需在剥壳后食用属于众所周知的生活常识,标注“开袋即食”不会对普通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及回复并无不当,维持原作出的回复。

  典型意义

  近年来,各地出现一批职业打假人,通过断章取义、文字游戏等对商品标签、广告进行大量投诉举报。打假本是正义之举,但部分职业打假人借“消费维权”之名谋取个人利益,不但未发挥净化市场作用,反而对商家进行恶意索赔甚至敲诈勒索,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影响营商环境,挤占大量行政资源。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需按照程序处理,尽核查研判之责,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可因畏惧行政复议、加大工作强度而息事宁人,纵容恶意索赔人;企业要摒弃花钱消灾思维,缩减恶意索赔人的生存空间。同时,相关部门要对企业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避免标签瑕疵、广告争议,保证商品质量、合法经营,不给恶意索赔人可乘之机,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大竹县人民法院办理大竹县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四川大竹县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02年注册成立,其主营业务包括房地产开发、酒店经营等。近年来,因运营不善,公司严重亏损,其负责开发的楼盘等项目处于停工状态,其经营的温泉酒店关门停业。此外,该公司还存在欠付职工社保及工资等各项问题。2020年8月19日,该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和可能为由,向大竹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2020年9月2日,大竹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案,并指定管理人。经审查,该公司资产共计70736.33万元,负债共计242181.92万元。为全面、系统、彻底解决问题,保障债权人及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交房办证,大竹县人民法院与县政府建立破产联动机制,指导管理人制定周密可行的破产重整计划。2022年11月17日,大竹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投资人未按约定及时缴纳投资款,重整执行行动缓慢,截至2024年3月,涉案温泉酒店维修仍未见成效,楼盘交付、办证问题迟迟未能解决。大竹县人民法院多次向县委县政府、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题报告,及时督促管理人依法尽快履职,坚决避免拖垮企业。管理人依法解除了原投资协议,及时引入新的投资人执行重整计划,工作迅速步入正轨。2024年9月,温泉酒店重新运营,并保障了首届中国(大竹)苎麻产业创新发展大会召开。公司闲置多年的温泉酒店得以有效盘活,让深陷债务泥潭的企业重新拥有持续经营能力。2024年11月17日,为期两年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成功交房、办证近2000户,清偿职工债权1578余万元。目前,涉案温泉酒店二期建设工程正稳步推进。

  典型意义

  大竹县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综合运用破产救治功能,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协同化解企业破产难题,统筹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难点问题,最大程度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企业破产重整的红利不仅惠及企业、债权人,更惠及职工、购房者等弱势群体,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实现了多方共赢的良好社会效果。

  ■四川省税务局办理某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案

  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某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未进行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申报,未履行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最高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为有效杜绝执法不公、随意执法问题,四川省税务局协同西藏、云南等5省区市出台《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川渝地区裁量权执行标准和实施办法,明确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为规范执法提供制度依据。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适用《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川渝地区裁量权执行标准》第201项,处罚依据适用准确。税务机关通过执法系统中嵌入的执法质量智能控制模块,精确量化处罚裁量金额,以信息化手段赋能公平公正执法,最大限度减少人工干预。案件办理过程坚持“执法+普法”并重、“处罚+教育”并行,税法宣传、纳税辅导同步跟进,让该公司正确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深刻理解处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主管税务机关决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的罚款,得到了某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的充分认可。

  典型意义

  该案中,税务机关在执法程序中嵌入执法质量智能控制模块,实现税收违法事实自动获取、处罚金额自动计算、处罚流程自动提示、特殊情况线上留痕,最大限度减少人工干预,有力促进纳税人遵从度。“智控”系统以违法事实智能抓取助力执法精准,以处罚流程智能提示提升执法效率,以首违不罚智能判断体现包容审慎,以处罚金额智能计算降低人为干预,以特殊情况集体审议并线上留痕保障个案公正,有效完善了涉企执法及行政处罚裁量权运行机制,推动川渝两地税务执法“同事同罚、同类同罚、同案同罚”。

  ■泸州海关办理化解某企业自贸协定优惠税率认定税收争议案

  2024年6月,四川某民营企业向成都海关所属泸州海关反映,该企业原产于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货物,由于通过马来西亚中转,无法提供国际班轮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单份运输单,根据当时提交的资料,海关初步判定该批货物不符合原产地“直运规则”,不能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优惠税率。

  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泸州海关及时向企业充分宣讲海关政策,指导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海关依法依规研判该批货物的原产地证书是否能够适用《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符合“直接运输”单证事宜的公告》相关规定。泸州海关第一时间向成都海关关税部门汇报相关情况,上级立即组织专家团队对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综合研判,明确解决方案。该企业按照泸州海关的指导,补充提交了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等证明材料,泸州海关在查询核实该票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已实现电子数据交换、集装箱号和封志号在运输过程中未发生变动后,综合判定该批货物符合“直运规则”,能够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优惠税率,最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13.1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中,泸州海关将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贯穿于执法和服务的全过程,“想企业之所想、忧企业之所忧”,主动靠前听取企业诉求,梳理问题脉络,找准问题症结,充分宣讲海关政策,通过讲明“法理”、讲清“事理”、讲透“道理”,争取企业的信任与理解,帮助引导企业在政策法规框架内解决问题。同时,积极与上级职能部门沟通,寻求业务指导,为企业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最终化解税收争议,实现企业顺利享惠,对今后同类争议的处理具有指导性意义。
【责任编辑:scfzcmw-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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