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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周靖见习记者李霜霜 董事长篡改协议后起诉,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检察机关准确把握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依法保障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假助农,真摆拍,网络直播带货假冒大凉山产品获利数百万元,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实现了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与保护、净化凉山州网络直播营销环境的融合,为生产者、消费者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1月17日,省检察院发布8件四川省检察机关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在列。 杨某涉嫌虚假诉讼不批捕复议案 2018年,某公司董事长杨某经中间人介绍,与贺某等4名农户就购买6.3万株柑橘苗事宜协商一致。后由公司员工钟某以个人名义与农户分别签订协议,并通过公司账户预付购苗款6.3万元。后因柑橘苗价格持续下跌、公司经营困难等原因导致协议未能按期履行。2020年初,杨某多次与农户协商退款未果,便将协议中的“钟某”篡改为“公司”,虚增了有权主动解除协议等内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农户返还预付款及资金利息。法院在开庭审理中发现杨某篡改协议的行为,于2020年11月8日将线索移送简阳市公安局。 简阳市公安局于2021年4月2日以杨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向简阳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杨某确实存在故意篡改证据的违法行为,但柑橘苗购买方名为钟某实为公司,且公司与农户协商退还预付款的纠纷真实存在,杨某提起诉讼时并没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其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4月9日,简阳市检察院依法对杨某作出不批捕决定。4月14日,简阳市公安局提出不批准逮捕复议。简阳市检察院受理后,另行指派检察官办理,经审查认为,原始协议的实际权利义务履约方和资金支付方均是公司,杨某将协议履约人由钟某改为某某公司,并没有导致实际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发生变化,杨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维持原不批捕决定,并加强与简阳市公安局沟通达成共识。5月11日,简阳市公安局依法撤销案件。对杨某故意篡改证据的违法行为,简阳市检察院向简阳市法院制发给予杨某司法处罚的检察建议。2021年5月25日,法院对杨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司法处罚决定。简阳市检察院在梳理个案的基础上,与法院会签《关于加强司法协作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意见》,推动形成虚假诉讼的惩治合力。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严守刑事诉讼入口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审查事实证据,准确把握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对不认为是犯罪的坚决不批准逮捕,依法保障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对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行为的,及时向有关单位移送线索,确保违法行为得到依法惩治。同时,通过线索移送、检察建议、专项整治等方式加大司法协作力度,为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张某某等9人假冒注册商标、虚假广告案 “大凉山”商标是凉山州农学会于2010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2022年7月,张某某等人注册成立成都某虞助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虞公司),与公司直播运营人员袁某某策划以大凉山山区为背景、以扶贫助农为营销话题,以公司主播赵某某等人为主角,通过剧本摆拍等方式拍摄并发布视频,为赵某某等主播积累粉丝量。截至案发,赵某某等人网络平台账号粉丝量总计达650余万。张某某等人在网络直播营销过程中,通过将从其他省份低价购入的核桃等农副产品宣称是来自大凉山的特色农产品进行销售,非法获利260万余元;伙同南京某然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郭某某销售假冒“大凉山”注册商标的蜂蜜,非法获利330万余元。 昭觉县检察院通过行刑衔接工作机制,掌握该案线索后,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张某某等人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推动该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检察机关重点查实张某某、郭某某等人的具体犯罪行为与情节,依法准确认定了张某某、郭某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张某某、袁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精准打击犯罪。2023年11月18日,昭觉县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虚假广告罪对张某某等人提起公诉。同年12月28日,昭觉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虚假广告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虚假广告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以虛假广告罪对袁某某、赵某某等7人判处8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某某、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凉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反映出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直播销售行为管理缺位,直播营销侵犯知识产权、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问题制发了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完善相关制度。 典型意义 “大凉山”注册商标及相关特色农产品品牌保护对推进凉山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综合一体履职,以全面监督和穿透式监督方式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通过市场巡查、线索查找、追根溯源等手段形成全链条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合力,实现了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与保护、净化凉山州网络直播营销环境的融合,为生产者、消费者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刘某某等12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系列案 2021年,经营松潘县某某土特产超市的刘某某向松潘县内多家旅游购物店宣传、推销食品添加剂植脂末(奶精),并传授以植脂末冒充高原特产牦牛奶粉销售方法,非法牟利。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松潘县某某购物店经营者马某某等11人分别从刘某某处购入大量植脂末并使用透明自封袋分装成小包,在松潘县九寨黄龙旅游沿线购物店将植脂末宣传为本地自产牦牛奶粉向游客出售,涉案金额达187万余元。 松潘县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重点收集固定刘某某销售分装袋,以及传授售假方法等关键性证据,准确认定犯罪并依法追诉共犯。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松潘县检察院以刘某某、马某某等12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先后向松潘县法院提起公诉。松潘县法院审理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刘某某、马某某等12人7个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万元至45万元不等,没收违法所得187万余元,其中,刘某某等9人提出上诉,阿坝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针对该系列案反映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向松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执法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强化以案促改促治;积极探索“法治+旅游”普法模式,以送法进企、走访商户、定点宣传等多元方式以案释法,助力营造法治护航旅游的浓厚氛围;坚持问题导向,对近年来旅游市场领域制假售假、诈骗等刑事案件展开深度调研,分析总结旅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特点,梳理监管漏洞,向松潘县委专题报告。松潘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规范旅游市场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监管举措,压实职能部门责任,推动形成旅游市场执法司法合力。 典型意义 法治规范的市场秩序关乎文旅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对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和社会文化发展至关重要,制假售假、欺诈消费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更损害地方旅游形象。检察机关紧扣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在严把案件质量关、精准打击犯罪的基础上,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积极做好案件办理“后半篇文章”。针对案件办理反映出的市场监管问题,充分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专题报告、宣传引导等方式助推行业治理,有效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高质效履职办案服务保障川西北地区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阮某等人虚假劳动仲裁检察监督案 2018年2月,某置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指定破产管理人。其间,阮某等14人持《劳动合同》、拖欠员工工资欠款共计1798.5万元的凭条等证据申请劳动仲裁,2018年7月,仲裁委作出14份裁决书,支持阮某劳动报酬82.85万元,其他职工781.05万元。裁决书生效后,因要求破产管理人支付工资未果,阮某等8人向法院提起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2020年6月,破产管理人以上述14份劳动仲裁裁决涉嫌虚假劳动仲裁为由,向成都市检察院举报。 成都市检察院接到举报后,对举报线索进行排查,查明上述劳动仲裁案存在虚构劳动关系、虚增工资标准等情形。2020年12月7日,成都市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发出检察建议,并将阮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劳动争议仲裁委采纳检察建议,重新审查上述14件仲裁案并作出撤销决定。破产管理人据此认定阮某劳动关系虚假,不予确认职工债权,确认其余13人职工债权168.9万元。 成都市检察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以办理此案为契机,会签《关于加强预防和惩治虚假劳动仲裁工作的意见》,建立常态化预防惩治和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同步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虚假仲裁专项监督,办理该类案件20件,与相关机构会签机制文件5件,推动成都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于2023年12月印发《关于建立民商事法律实施协同监督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典型意义 “办理破产”案件是评估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指标。公司破产程序关涉企业生死和众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区域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属于优先受偿债权,不法行为人伪造证据骗取劳动仲裁裁决,在破产清算时优先受偿,侵犯破产企业及真实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仲裁和司法的权威与公正,扰乱企业正常破产秩序。 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履职界限、延伸监督触角,对进入司法程序的虚假劳动仲裁依法启动监督,让破产管理人及其他债权人得到有效救济。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揭开虚假劳动仲裁“面纱”,以检察建议督促劳动仲裁机构纠正错误仲裁裁决,从根源上否定虚假债权效力,避免企业破产重整陷入久拖不决的困境。同时以个案监督为切口,加强与仲裁机构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共同建立虚假劳动仲裁常态化预防惩治和协调配合机制,堵塞虚假劳动仲裁制度漏洞,保障市场主体破产退出正当有序,为区域高质量发展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失信惩戒执行活动检察监督案 2012年5月,大竹县某水产养殖合作社与重庆某农牧公司签订饲料购销合同,某农牧公司陆续向该水产养殖合作社供货。后经结算,某水产养殖合作社下欠货款12万余元,某农牧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6月,大竹县法院判决某水产养殖合作社偿付某农牧公司下欠货款12万余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资金利息。2015年1月,某农牧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3月,大竹县法院作出决定,将某水产养殖合作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月,因某水产养殖合作社暂无可变现财产,大竹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2月,某水产养殖合作社与某农牧公司达成以鱼抵债的和解协议,以每次实际捕捞量计算支付执行标的额。后某水产养殖合作社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但大竹县法院一直未删除该企业失信信息,致使该企业不能正常融资贷款,不能获取补贴政策扶持,企业声誉和形象持续受到影响。 大竹县检察院在履行民事执行活动监督职能过程中,发现某水产养殖合作社长时间处于失信状态,可能存在问题。遂围绕纳入失信名单是否超期、是否重新纳入失信名单、是否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等情况开展调查。经审查认为,该企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应当删除失信信息的情形,随即向大竹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删除大竹县某水产养殖合作社失信信息。2023年5月,大竹县法院作出书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已删除。 典型意义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有利于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及时删除失信信息,以减少对被执行人负面影响,帮助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检察机关切实发挥检察监督职能,针对因失信惩戒开展不规范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的情形,大数据赋能开展专项监督,重点监督解决失信被执行人特别是民营企业“长期挂名”问题,推动法院依法删除失信信息,助力修复企业信用,为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融资贷款等方面消除障碍,保障民营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从而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某矿业公司与某市自然资源局采矿权许可纠纷检察监督案 2010年8月,某矿业公司依法取得沐川县某镇三宗化肥用砂岩采矿权,2017年7月,沐川县国土局(现为沐川县自然资源局)以前述矿与黄丹森林公园(省级)部分重叠为由,作出《停止开采责令书》。矿业公司认为侵犯其信赖保护利益。2019年2月,矿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后经相关法院四次审理、两次再审审查,矿业公司败诉。诉讼期间,矿业公司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延期时因被责令停止开采而被不予受理。 矿业公司于2022年10月向乐山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受案后,乐山市检察院、沐川县检察院一体化办理该案,经调查核实查明,黄丹森林公园设立时间为1993年1月,矿权拍卖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时间均在之后,国土部门在设立矿权时已征得林业部门同意。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和行政许可并无不当,但《停止开采责令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情形。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撤销了《停止开采责令书》。 2023年6月,检察机关组织行政机关、矿业公司多次座谈磋商,促成达成和解,矿业公司自愿退出其中二宗矿,行政机关按生态红线相关政策予以补偿;对一宗矿的采矿权延期7年。办案中,了解到矿业公司拖欠65名农民工56万余元工资,检察机关融合履行支持起诉职能,督促全部支付。 典型意义 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求进一步规范监管执法,强化行政行为监督,以更大力度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对于企业因违法行政行为致其信赖利益受损而申请保护的情形,依法予以支持并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优势,强化调查核实,并与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及时、稳妥化解争议,推动实现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 成都检察机关督促整治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消防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1年以来,成都某科技公司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布设4个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均布设于居民楼下的临街铺面内,因安装位置不合理及消防器材配备不到位,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损害公共利益。 成都市龙泉驿区检察院立案调查后,主动与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座谈磋商,就监管权责问题达成一致认识。检察机关向区应急管理局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同时抄送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及时督促整改,案涉公司将全区智能换电柜按规定重新设置,同时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并健全完善安全巡检制度。 2022年1月,在该案办理基础上,成都市检察院在全市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安全生产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同年6月,向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公开宣告送达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针对行业标准规范不足的根源性问题,与职能部门达成以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为主要方式推动专项整治,以完善标准规范为重点促进行业规范的共识。市应急管理局采纳检察建议后,对全市锂电池换电企业开展全面整治,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4大类37项监管内容。 2024年6月1日,修订后的《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新增了非机动车停放与充电管理要求,并将适用范围扩展至换电行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典型意义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的基础。对于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换电新业态发展中出现的消防安全隐患,检察机关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厘清职能部门权责,并督促其及时消除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范。同时,协同职能部门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凝聚共识合力,推动完善地方立法,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长远健康发展。 成都市青白江区检察院督促整治破产企业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某家居公司注册资本1.46亿元,厂址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于2018年底停产停业,后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厂区内存储大量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且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专门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破损无法使用,未定期检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和防护装置,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风险。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依债权人申请,裁定对某家居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重整。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后,未对前述问题进行治理,环境污染隐患依然存在,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23年10月,成都市青白江区检察院发现破产企业遗留环境问题线索后,联合区法院、区生态环境局开展“生态环境权益保障体检”,查明该公司厂区库房内长期堆放过期油漆、固化剂、色精等危险废物900余桶共计20余吨,未按规定储存甲苯、硫酸等危险化学品500余瓶,遂引导破产管理人将生态环境治理纳入管理事务,在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时预留8万元作为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同时组织区法院、生态环境局、破产管理人等进行多次会商,确定将该笔环境治理费用认定为共益债务。 针对区经信局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主体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向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处理油漆、甲苯等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26.74吨,产生的79660元处置费用由破产管理人从共益债务中优先支付。与区法院建立企业破产法检联动机制,并推动成都市检察院与成都中院、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签署《关于破产审判涉企业环境权益保护备忘录》,探索破产审判、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融合的工作实践。 典型意义 企业破产案件中欠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处置规则导致监管主体缺位、治理主体缺失、治理费用保障机制缺乏等问题,既影响企业破产重组又留下环境污染隐患。检察机关注重在破产案件中聚焦公共利益保护,发现涉生态环境保护线索,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强化破产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引导破产管理人履行生态环境治理职责,并将生态环境治理费用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有效消除生态环境污染隐患,最大限度地维护破产企业财产价值和安全,助力企业顺利重整。检察机关以个案办理推动市、区两级建立破产案件企业环境权益保护常态化合作机制,合力解决破产案件中涉生态环境治理的疑难问题,以绿色司法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低碳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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