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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公司搬迁后,上下班通勤时间大幅增加,员工因此离职,是否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判决案涉公司支付辞职员工经济补偿金91920元。 2013年6月26日,兰某入职某投资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之后,兰某于2016年6月、2021年6月先后与A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其中,2021年6月签订的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3年初,为响应政府统一规划拆迁,A公司计划将营业地址从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街道成致路,搬迁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三段卡尔中心。3月10日,A公司召开营业地址搬迁说明会,向员工说明搬迁原因,并承诺为员工提供接送班车、为期5年的每月交通补贴(100元至400元)和一次性补贴(2000元至6000元)等三种方案供选择。同日,A公司向员工发出《搬迁通知书》。兰某未在搬迁说明会签到表上签名,但在《搬迁通知书》回执单上签名表示收悉。 2023年3月14日、3月29日、4月3日,兰某与其他员工连续三次向公司提交《诉求书》,以上下班通勤距离太远为由,不同意公司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拒绝签署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4月7日,A公司再次向员工发出《关于公司搬迁的说明》,称公司搬迁受市政动迁影响,前后地址都在成都,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址未发生变化,对通勤困难的职工提供班车、按月补贴、一次性补贴三种方案进行选择。4月17日,A公司正式搬迁至新办公地址。 2023年4月18日,兰某通过快递向A公司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以“公司单方面强制更换本人工作地点,未与本人协商一致,损害本人合法权益”为由,通知A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4月21日,A公司向兰某发出短信:“因您提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公司同意你提出的辞职申请,我们将按照员工辞职正常流程为您办理,并对劳动报酬及相关福利待遇结算至2023年4月15日,请于2023年4月28日前来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因未及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保留追偿的权利。” 2023年4月23日,兰某就其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11月20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A公司需支付兰某经济补偿86821.20元。兰某和A公司都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分别以对方为被告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提起诉讼。兰某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4月18日依法解除,A公司需向自己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经济补偿115587.5元。A公司则请求法院判令自己不需向兰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兰某表示,公司搬迁办公地址后,自己上下班通勤距离太远、时间太长,对生产和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不同意公司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因此拒绝签署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A公司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地点明确约定为成都,公司将办公地点由成华区搬迁至龙泉驿区,均系在成都范围内;从地理上来说,成华区和龙泉驿区均系成都市的东边,方向上一致。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并非逼迫员工离职,而是应政府政策、规划要求搬迁,系经营合理需要,且通过提供班车或增加交通补助等形式弥补员工增加的交通成本和时间成本,这些措施已保障了员工的权益。若员工的特殊、个别的情况导致其利益受损,不能将全部责任归咎于用人单位。对此,兰某辩称,A公司的工作时间和考勤调整,以及补贴对自己没用,公司搬迁就是为了裁员。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地点是影响劳动者就业选择的重要因素,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重要内容。因双方2021年6月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A公司的地址为成都市成华区成致路,故劳动合同签订时,A公司的经营地为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工作地点的变更,当事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A公司在搬迁过程中确实与员工进行了协商,并提供了相应的补偿方案,但搬迁前后地址相距20多公里,已经实际影响到兰某的正常生活,因此,兰某不接受工作地址变更具有合理性,对兰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予以支持。 但是,对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应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计算。根据兰某银行工资流水显示,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为9192元,故兰某应得的经济补偿金为91920元。最终,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判决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4月18日解除,A公司支付兰某经济补偿金91920元,并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企业基于自身生产经营状况而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不能因此而理所当然地认定用人单位享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应当将用人单位变更办公地址、工作岗位限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该合理范围的界定,应当兼顾用人单位经营需要和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便利性。如果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未对劳动者的合同目的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劳动者应当服从;如果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合同目的的实现,则不应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企业搬迁之前应根据情况及时向员工作出通报,听取员工意见并尽快制定相对应的配套措施,如调整工作时间、发放交通补贴或提供工作班车等,才能在搬迁过程中尽可能避免出现劳资纠纷。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及时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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