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卫生巾、徒手制作一次性内裤、维修“刺客”…… 央视“3·15”晚会曝光乱象背后的 ..._四川法治传媒网
四川法治传媒网LOGO  
网站投稿:690830723@qq.com
新闻热线:131 9869 0128
网站首页 头条关注 四川要闻 热点聚焦 平安四川 法治四川 法治先锋 以案说法 基层动态 全域治理 法治文化 法学天地 图说四川
四川法治传媒网 以案说法 查看内容

翻新卫生巾、徒手制作一次性内裤、维修“刺客”…… 央视“3·15”晚会曝光乱象背后的 ...

2025-3-18 09:19

  
  ——四川法治报公益律师团律师一一解读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废品回收后二次加工制成劣质的卫生巾和纸尿裤、一次性内裤徒手制作不杀菌、开个水龙头就收费100多元的维修“刺客”、磷酸盐超标145%的“保水虾仁”……3月15日晚,央视“3·15”晚会聚焦“共铸诚信提振消费”主题,曝光食品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数字经济等领域一系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揭示了九大行业乱象。九大乱象背后存在哪些法律问题?涉事商家、责任人将面临怎样的责任和处罚?四川法治报公益律师团的9名律师将解读央视“3·15”晚会揭露的九大乱象背后的法律问题。

  乱象一:翻新卫生巾并再次销售

  2025年年初,央视“3·15”晚会和《财经调查》栏目同时接到消费者的举报,位于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的梁山希希纸制品有限公司在销售劣质卫生巾、婴儿纸尿裤,且数量巨大。

  据调查,梁山希希纸制品有限公司以废品回收为主要业务,负责人通过打通企业内部关系,专门从纸尿裤和卫生巾生产厂家购买企业不要的二等品,残次品、下脚料等,然后,再经工人徒手分拣、处理,甚至在未经过消毒的情况下,重新包装后继续销售。在央视曝光的画面中,可清晰地看到品牌“自由点”“麦酷酷”等字样。

  解读制作工厂最高将面临无期徒刑

  “涉事工厂及上游品牌方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多重处罚。”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梅安石谈道,涉事工厂梁山希希纸制品有限公司在刑事责任方面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销售金额达50万元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外,还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若产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如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即使未售出,也可定罪,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品牌若与下游工厂的合同中约定“残次品仅限内部销毁”,品牌方擅自出售构成违约,需赔偿损失。若品牌方明知下游工厂会将残次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可能被认定为共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品牌方作为生产者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作为消费者来说,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赔偿,电商平台或直播间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若工厂使用回收料生产的产品侵犯品牌方商标权,品牌方可起诉侵权。

  乱象二:徒手制作一次性内裤

  “出差旅行新选择”“EO灭菌、不用洗直接穿”“抑菌率高达99%”……这些宣传语在一次性内裤的包装袋上屡见不鲜,其凭借方便、卫生,成为市场热销的产品。然而,央视“3·15”晚会曝光了部分一次性内裤系徒手制作、没有灭菌等问题。

  据查,河南商丘多家服饰加工企业生产的一次性内裤并不卫生,甚至并未消毒,工人们甚至直接在上边喷洒“枪水”用来去污。与此同时,在一次性内裤的面料材质上也存在虚假,将原本使用的“涤”直接标注成“棉”。

  解读企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最高判十五年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瑶认为,涉事企业法律责任的界定,需依据具体情节,诸如是否存在主观故意造假行为、危害后果之严重程度等因素予以综合判定,其极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及刑事责任三种法律责任。

  在行政责任方面,若企业生产、销售的涉事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之卫生标准,例如因未进行有效灭菌致使微生物超标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涉事企业将面临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营业执照。若企业存在伪造检测报告或者虚假标识,诸如虚假标注“灭菌”等行为,此行为可能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涉事企业将被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民事责任方面,若消费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遭受人身损害,例如出现感染、过敏等情况,企业则可能需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刑事责任方面,企业的行为还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相关责任人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为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若产品直接导致消费者重伤或者死亡,企业行为则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最高刑期可达十五年。

  乱象三:家电维修“刺客”

  无病乱修、小病大修、乱收费、哄骗消费者……央视“3·15”晚会称,接到大量消费者对于啄木鸟家庭维修平台的投诉。比如,维修师傅是在没有任何技术的情况下,仅培训三天就上岗,而培训的内容也不是维修家电,而是营销套路。维修师傅接单之后,便会想尽办法提高收费,如更换洗衣机电机收取659元,打开洗衣机水龙头收费100多元……据查,这些高昂的收费将被平台分走六成,维修师傅拿到四成,同时平台还会不断给维修师傅施加压力,为了保住工作,维修师傅也只能在维修过程中漫天要价。

  解读价格“刺客”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平台维修人员故意隐瞒真实维修成本,漫天要价,违背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雪娇说道,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不合理的收费,相关部门也应对此平台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王雪娇提醒消费者,在面对上门维修时不仅要留收据,还应该要求维修师傅写清维修原因,更换部件的型号、价格、保修时间等。平台则应该将每次维修的细节电子化存储,方便后续调查追责。

  乱象四:1斤虾仁7两冰的“保水虾仁”

  央视记者接到群众举报,有部分生产厂家在加工水产品时违规、超量添加保水剂,并通过包冰增重。保水剂即食品水分保持剂,常用复合磷酸盐,能保持虾仁的水分、提升口感和延长保质期,业内称这样的方式为“保水”或“泡药”。

  在央视拍摄的画面中可以看到,一家企业的虾仁磷酸盐添加量达到千分之三十,浸泡时间长达十几个小时,保水率达百分之二十,使得虾仁中的磷酸盐含量远远超标。按照国家的规范,一定量添加保水剂,本意是为了改良虾仁口感、保持水分,增加保质期。但保水剂的规定到了部分企业的手上,却成了增重途径,导致“1斤虾仁7两冰”。

  解读如造成严重后果,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这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存在严重误导消费者之嫌。”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蕾冰表示,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水剂属于食品添加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使用;但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则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乱象五:“电子签”高利贷

  年化利率高达5959.18%

  央视“3·15”晚会曝光,在短视频平台及其他网络社交媒体上,存在大量以“电子签”等电子借条为凭证产生的借款。借款人洪先生表示,借5000元,到手3500元,7天内还款,该笔借款是借贷宝平台借出,实际年化利率高达5959.18%。

  记者调查发现,借贷宝和人人信等平台虽然提供了看似正规的电子借条和欠条功能,但实际交易却脱离平台监管。借款人和放款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私下转账完成交易,平台并未审核实际放款金额。此外,平台的“实名认证”形同虚设,放款人可通过虚假账号规避法律风险,甚至使用去世人信息注册账号,即放款人甚至非活人,目的就是让受害人找不到起诉对象。

  多名借款人表示,即使意识到自己遭遇了高利贷,但由于无法获取放款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甚至有的平台虽留存了详细记录,却拒绝提供放款人的真实信息,导致借款人陷入困境。

  解读非活人所签订的借条并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

  四川闻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鹏说:“平台上的放款人通过虚假账号规避法律风险,甚至利用去世人员信息进行注册,平台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取决于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核和监管义务。”徐鹏表示,如果平台未能有效审核用户身份,导致虚假账号或去世人员信息被用于注册,平台可能因未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徐鹏强调,放款人非活人所签订的借条并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民间借贷的构成还需要看实际借贷人与转账情况予以确认,若涉及高利贷或职业放贷人等情况,可能导致民间借贷无效。

  乱象六:信息黑洞窃取个人隐私

  近一年的时间里,在互联网平台上出现了很多“获客”的商业广告,声称研发了一款全新的大数据“获客”软件,可以为商家精准获取目标人群的消费习惯、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方便商家拨打电话推广业务和产品。

  一家名为绿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称,其会通过“爬虫”技术,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在央视“3·15”晚会中显示,土巴兔、拜博口腔等都是通过名为“火眼云”的“获客”软件来获取消费者个人数据信息,从而进行推销甚至诈骗。

  解读“获客”公司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路国宇表示,“获客”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首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获客”公司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肆意收集、使用、传输个人隐私信息,无视法律规定;其次,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获客”公司的信息黑洞行为对公民的网络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最后,从刑事责任方面,该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获客”公司窃取个人隐私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相关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路国宇表示,网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企业监管、定期检查、严格审核,及时发现并制止这些违法行为。同时要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民众积极举报违法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于消费者来说,也要加强自身保护意识,比如在使用各类软件和服务时,要仔细阅读隐私政策,不随意在不可信的平台上填写个人的敏感信息。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乱象七:智能机器人一天打10万通骚扰电话

  这一年多来,互联网上出现了很多所谓“外呼”业务的广告,这些“外呼公司”的核心业务,就是帮助商家向手机用户拨打自己的营销电话,市场上俗称“电销”。这些“外呼公司”打着“高效触达用户”“精准拓客”等旗号招揽生意,甚至还宣称可以通过AI智能机器人拨打营销电话。

  此外,一些从事“外呼”业务的公司,利用软件偷取消费者电话号码,然后购买海量的虚拟“小号”,通过“外呼”智能机器人来拨打营销电话,有公司工作人员称,一天能拨打10万通电话。

  解读拨打骚扰电话属于违法行为

  “在整个骚扰电话的产业链中,违法行为和主体众多。”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林刚谈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外呼”智能机器人,还是真实的电话营销人员,不经消费者同意拨打这类营销电话,都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然而这些号虚拟号码既没有实体手机卡,也不需要实名认证。消费者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便会被推销甚至被诈骗,然而发现问题后,却无法回拨,也投诉无门。

  虚拟运营商未落实实名制义务,存在监管漏洞。若运营商明知或应知虚拟号码被用于违法活动(如骚扰、诈骗),可能构成民法典中的“帮助侵权”,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运营商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便利,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乱象八:“手机抽奖”新套路

  很多时候,手机软件会跳转到手机抽奖的场景,人们看到抽奖转盘总是忍不住去点一点,然而这背后其实也隐藏着“消费陷阱”。据央视“3·15”晚会曝光,一家名为诺诺网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在提交发票信息之后,页面便自动跳转进入“大转盘”引导用户抽奖,点击抽奖后,系统便会提示“抽中大奖”的字样,奖品系“200元话费券”。然而所谓的“200元话费券”其实是30张充值优惠券,包括充200元减10元的券10张,充100元减5元的券20张,也就是说,消费者需要充值4000元话费才能将这200元话费券用完,时间长达15个月。这种话费券使用周期长,不少人领取一两个月后就遗忘了。

  解读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虚假宣传

  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洵谈道,诺诺网等企业在抽奖活动中宣称“中奖200元话费券”,但实则需消费者充值高额话费才能使用,且使用周期过长,这明显违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了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乱象九:销售非指标电线电缆

  央视记者根据举报线索,2025年1月来到南宁科德国际五金市场,发现部分商家销售的电线电缆报价远低于市场价,且均宣称售卖非标线——即不符合国家检测标准的电线。商家坦言,无论客户要求何种质量等级,都能找到相应产品。

  类似情况同样出现在贵阳金石五金机电城,部分商家以低价吸引客户,并警示非标线不能标注厂名,否则企业会面临处罚。据悉,非标线危害巨大,据应急管理部统计,因电缆引发的火灾占全国重大火灾的50%以上,仅供电损失就超百亿元。

  解读涉事企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涉事商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云雁谈道,从行政责任角度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涉事企业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scfzcmw-editor】

返回顶部